简介: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美国司法和学术界如何在大众传播时代思考和保护言论自由。通过对RedLion案和Tornillio案判决以及学界相关讨论的分析与梳理,本文指出美国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言论自由思考模式:“街头发言者”模式和“基于媒介”模式。这两种模式之间最根本的分歧在于对大众媒体身份的认定:究竟是将其视作一个特殊的“发言者”还是人们交流与传播的“媒介”?面对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本文通过时RedLion案后一系列涉及广播、有线电视和互联网(因特网)的判决的分析,指出“基于媒介”模式最终成为最高法院的选择。在这一模式下,无论是广播、有线电视还是新兴的互联网,其身份都首先被认定为“媒介”而非“发言者”。在此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在具体个案中采取了“基于媒介”的分析进路,即主张应根据不同媒介的属性来适用不同的言论自由标准和原则。最后,本文试图勾勒出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可能的发展趋势。在“基于媒介”模式下,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高度“可规制性”,言论自由斗争的中心和战场会逐渐转向作为媒介和技术情境的互联网上,对言论媒介的规制和控制将会日益影响甚至主宰言论自由的未来。
简介:17世纪以来,投身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自由主义延伸到新闻传播中自然便提出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等问题。17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基本上都将上述自由归因于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弥尔顿强调人是理性动物,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因为只有允许人们公开辩论才能够发现真理,20世纪以来依靠公开辩论发现真理这一观念最终导致了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的产生,它们成为支撑新闻自由理论的基石。在西方,新闻自由被人们视为一项绝对的精神权利,理论的倡导最终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立法保障。回顾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复兴的西方当代社会语境中,新闻自由所面对的进退维谷的现实。
简介: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简介:独裁统治一直为人们所深恶痛绝,人们也会为推翻独裁统治鼓掌欢呼,但独裁统治终结后一定会出现民主吗?伊拉克独裁统治已终结多年,但今天的伊拉克以及整个地区仍战乱纷争。很多“失效国家”向我们表明,取代独裁专制的并不一定是民主,也许是无政府状态,这对这些国家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国家的作用是要保障稳定的政治局面,在能够有效运转的专制统治与日渐失效或已经失效的国家之间,我们会怎样选择?民主发挥作用至少需要一个基本稳定的环境,一个国家的有效运转更应被置于重要的位置。现在看来,全球政治将不会以民主和专制来划分,而是会被分为有效政府和无效政府。西方国家应该慎重考虑的是,支持他国推翻专制后,该国是否能够建立有效的政府。伊拉克也许是一个可以让美国进行反思的很好的例子。
简介:自由是西方政治文明中一个具有独特价值的核心概念.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而自由主义的真正开启和发展源于文艺复兴运动,约翰.格雷在他的《自由主义》中写道:“尽管历史学家从古代世界,尤其是从古希腊与罗马.找出自由观念的成分,然则,这些成分仅仅构成自由主义史前的内容.而不是现代自由主义运动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政治思潮与知识传统.作为一种可以辨认的思想要素。自由主义的兴起只是十七世纪以后的事。”这也代表了西方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而自那时起自由主义便成为一种持续的历史运动深深地影响了后世人们的生活。它在西方的历史发展中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过无数的争议。正如阿克顿指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