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主义司法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人民性,它最彻底地反映人民的司法需求,最全面地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最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有力地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所开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独具特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的起点上,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必须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这个社会主叉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将为民司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将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我们司法工作成效的惟一指针,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简介:引言在发表享誉世界的刑法学巨著《反思刑法》近40年后,乔治·弗莱彻教授又开始为获致普适性的刑法体系鼓与呼。新作《刑法的语法:美国、比较和国际研究》(TheGrammarofCriminalLaw:American,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本书'[1])首次明确表达了他寻求超越国界的普适性刑法体系的宏愿。本书是一部设计为三卷本的专著,2007年已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第一卷《基础研究》(Volumeone:Foundation),其他两卷尚在完成之中。'因为我感到(sense)这三卷将会是在这一领域里我的作品之巅峰(theculmination),因此我想利用这个场合回顾
简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市场因素的扩张使“效益”逐渐成为社会价值的核心从而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与此相适应,经济分析的作用也会愈来愈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我国有关经济分析法学的著作、文章及译著不断。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我们对经济分析与法律的规则分析之间的关系缺乏理性的、公正的审视,存在的只是片面地肯定或否定,缺少对二者进行科学地定位。方法论的不足显然会阻碍目的的实现,我们对法律分析的认识不足同样也会阻碍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正是针对这种状况,讨论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地位及其与规则分析的关系。一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不足经济分析研究的是理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