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简介:<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也是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维护公民档案信息权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档案法》的修改问题引起了学界和民众的普遍关注。修改《档案法》既要从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来思考,也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审视。这样,方能为《档案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
简介:(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办法>的决定》修正)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简介: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简介:<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简介:
简介:<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
简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睬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简介: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若干建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