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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家长主义是支持国家对自我损害行为进行干预或惩罚的政治道德原则。在我国学界关于代孕、器官买卖和自杀等社会议题的争论中,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成为争论的核心。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从价值中立的自治观出发来反对法律家长主义,并不具有说服力。自治必须放置在共同善的语境下才能展现出其道德意义,这为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提供了道德依据。法律家长主义能够在法律教义学中得到妥善地安置。在刑法实践中,经由辩护梯度的上升,法律家长主义为被害人同意和自我损害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刑事立法中的一些难题。

  • 标签: 法律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自我损害行为 犯罪化
  •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 标签: 群体聚众行为 集会游行 群体性事件 场所限制
  • 简介:理解法律行为概念需综合“意思表示”“依其内容产生法律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意思表示”在于确定法律行为的基本结构即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的具体运作过程即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依其内容产生私法效果”在于确定私人自治行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综合而言,法律行为应当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在法律关系中对自身利益进行调整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为

  • 标签: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私人自治 个别规范
  • 简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给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依据,正确处理私法主体之间的纠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自然人的人身关系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在民商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三条【法律渊源】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本法及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习惯;没有习惯的,依法理。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

  • 标签: 诉讼时效期间 要约人 私法主体 专家建议稿 宣告死亡 非法人团体
  • 简介: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为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为。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为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 标签: 过失犯 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行为无价值
  • 简介:我国公务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冒充执法人员诈骗的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导致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执法相对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的案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因而具有重大实务意义。公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问题,与此要素在妨害公务罪中的体系地位密切相关。认为公务行为合法性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被认为存在刑事政策上的难题;而客观处罚条件说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也无法妥善处理基于合理原因的认识错误;违法要素说没有成功区分合法性的基础事实和合法性的评价本身,并且二分说一样,都建立在公务行为的合法性等于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这一错误假设基础之上。既然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构造是反抗合法的公务行为,那么,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该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构成要件要素说可能引发的刑事政策上的难题,可以通过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和未必的故意理论来解决。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公务行为合法性 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 未必的故意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
  • 简介:刑事政策是“治恶”的学问,是治国方略的基本内容。将刑事政策应用于犯罪治理实践之后,对于刑事政策本身及其实施效果的科学评价有赖于刑事政策评估体系之科学建构。刑事政策评估是评估机构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科学检测和评价刑事政策本身及其在犯罪治理中的实际效果的活动。鉴于我国刑事政策评估机制长期缺位,且为数不多的刑事政策评估工作也主要表现为自我评估、内部评估单项性指标评估。克服我国刑事政策评估的现实困境,推进刑事政策评估之科学化变革,应提倡以“第三方评估模式、公开评估模式综合性指标评估模式”为基础来建构起我国的刑事政策评估体系。

  • 标签: 刑事政策 政策评估 评估主体 信息公开 评估方法
  • 简介:在回应法律的认识论危机的过程中,法律科学逐渐从自然科学范式向社会科学范式转变。社会科学之所以能够进入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需要借助外部视角寻求法律问题的解答。社会科学对司法裁判的贡献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在常规情形下,社会科学可以用于证明裁判性事实;在非常规情况下,社会科学可以为改变法律现状提供立法性事实相关的信息;作为一种混合用法,社会科学还可以作为社会框架的证据,通过提供社会语境相关的信息,影响案件的后果权衡。然而,社会科学判断仅仅只是法律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法官在运用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始终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不能忽视法学思维的前置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的司法适用建立在理性基础上,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法官通力合作,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该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法官除了学习教义学知识之外,更应该自觉了解社会科学方法论。

  • 标签: 社会科学 立法性事实 裁判性事实 社会框架 法学前置
  • 简介:法院审查大学行政行为时,既应尊重大学决策的自主性,又应保障大学生等相关人权利,而确立有限学术遵从的立场。这要求法院在对涉案大学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并在学术规律的约束下展开解释。对于涉案事务是否属于学术事务而需遵循学术规律,法院可从该事务的固有价值功利价值予以论证,并对大学学术判断给予较大程度遵从。在合理性审查中,则应以比例原则尤其是必要性原则为标准衡量涉案大学学术利益大学生等相关人权利,建立有条件的优先关系。核心技术即审查大学是否严肃且善意地考虑了可行的替代性措施;审查该大学行为是否遵循了以专业竞争力为基础的同行评审要求。对此,大学不能获得司法遵从。

  • 标签: 权利 学术遵从 法律解释 比例原则
  • 简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构建中国法治模式,增强法治自信,成为当代使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整合域外法治资源以资借鉴,成为必然。然各国法治实践及其法治经验均与本国历史传统和国情密不可分,因此对域外法治模式的参考借鉴须进行创造性转换,在整合的基础上再言超越,方能合理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

  • 标签: 法治文化 法治模式 法治中国 整合 超越
  • 简介:刑法体系中预防因素地位和功能的变化使责任阶层量刑的关系发生深刻的变革。责任概念的内涵经历了从纯主观的原始设定到去主观化和规范化、再到现代社会下的实质化的演变过程,从而在原有的责任阶层中判断责任和预防。量刑层面的各个理论也判断责任和预防,并且预防在量刑中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由于责任阶层和量刑在判断内容和发挥功能上的一致性,以及犯罪论责任和量刑责任不需要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论中的预防本身从刑罚论而来,从而可以将责任阶层量刑结合为需罚性的阶层,应罚性需罚性的关系亟需重新调整。考察责任阶层量刑的关系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标签: 犯罪论责任 量刑责任 量刑 预防 需罚性
  • 简介:作为一种解决有限责任公司所面临的人合性危机的制度设计,股东除名规则的产生既有因应公司法实践需要的社会基础,也有来自有限责任公司的团体性、人合性及其自治性的制度支撑。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确立股东除名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有所规定。不过,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除名规则存在除名事由单一、除名程序规则过于原则等问题,导致该规则发布伊始就落后于公司法实践需要并难以操作。为使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股东除名规则得以发挥其固有功能,需要从除名事由的确定和除名程序的设计两方面对其进行重构。

  • 标签: 股东除名 除名事由 除名程序 除名救济 重构
  • 简介:地方自治下的美国社区听证在激励社区参与、促进社区发展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然而随着整个社会大环境的移转,公众参与热情的急剧下降,社区听证及其功能的发挥开始面临一系列挑战。美国试图通过重振地方自治文化,并辅以社区听证具体制度的变革,重新焕发社区人对社区听证的参与热情,让社区人真正成为社区决策的主导力量,建设和谐、融洽的社区,将社区自治文化得以延续。这些有意义的探索,无疑对我国刚刚兴起的社区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化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管理,为我国加大基层管理中的公民参与指明了方向。学习他国经验,完善我国社区听证制度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 标签: 社区听证 地方自治 听证程序 法律服务
  • 简介:近年来,一些专利权的受让人开始利用专利制度的缺陷,投机取巧,滥用权利,以违反专利制度设立理念的方式,从专利实践实体汲取不正当的利益,成为专利制度的寄生虫,即“专利蟑螂”。在美国,“专利蟑螂”扰乱了社会由研发到应用的创新链条,并从中窃取了无数财富,其引发的诉讼也给司法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应认为,“专利蟑螂”作为中间商的有限价值远不能弥补其对创新环境、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完全有必要对“专利蟑螂”进行治理。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创新型国家,正在经历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转型变迁,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发展过渡。在此之际,我国应以美国的遭遇为前车之鉴,完善制度设计,避免“专利蟑螂”在中国的扩散,为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权 专利蟑螂 专利诉讼实体 专利权滥用
  • 简介:30多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无疑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时代背景下,既有的国家"构建主义"法治建设策略则日益显露出其诸多弊端和缺陷,并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和困境,严重制约着新时期国家法治建设战略的推进和实施。因此,需要实现从国家"构建主义"向国家社会"双向构建"的转向,从而促进共建共享的治理秩序的形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 标签: 构建主义 治理法治化 共建共享 法治中国
  • 简介:个人是现代"权利"及"人权"概念的首要主体,其生成和塑造进程早在中世纪基督教思想中就已经启动,到近代启蒙时期获得快速推进,并在古典自然法学中获得了圆满终结。古典自然法学以其"自然状态"理论,全方位塑造了现代"权利主体"——独立自主而充满理性的个人,为"权利"观念的形成奠定坚实基础。

  • 标签: 古典自然法学 权利主体 自然状态 个人
  • 简介:大体上,刑法私法化是指在以纯粹公法建构的刑法中引入私法的理念、原则方法,以实现在刑事法治框架内的犯罪治理多元化。刑法私法化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均有显性体现,其蕴涵了恢复正义、经济效益等价值追求,如此现象的产生既有刑法之内的原因驱动,也有刑法之外的因素使然。尽管刑法私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刑法理论及其适用范式,但其并未走向真正的对立面。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消极的责任主义原理以及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均为刑法私法化提供了充分的理论空间。

  • 标签: 刑法私法化 犯罪治理 法益侵害 责任主义 刑法基本原则
  • 简介: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应然要求,但庭审虚化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审判方式从审问式转为控辩式,为摆脱庭审虚化现象、推进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基础。为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充实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与此同时,还需推动刑事审判模式从传统型向现代型、从“伞形结构”向“三角形结构”转变。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兼具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它并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简单相加,而是受到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刑事政策、资源状况等多重因素限制,体现出明显的混合性、过渡性和变动性。综合考虑制度路径、立法技术、法治环境等方面因素,我国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维持卷宗移送主义,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细化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和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的正当性。

  • 标签: 庭审实质化 审判方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 简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法及其适用目的的不同认识,使得法观念成为影响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另外,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纠纷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诉求,之不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国家治理是一个公民权利无涉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而旨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而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治理手段的差异必然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作。

  • 标签: 纠纷解决机制 法观念 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