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临时措施,但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存在
简介:涉外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但这种救济还需依赖一国法院对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能得以落实。有必要通过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中的公共政策制度,探索问题背后关于商人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价值层面取舍,进而提出相应建议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简介: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简介:【摘要】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地位重要,甚至是有效执行仲裁裁决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我国仲裁当中的临时措施规定不明晰,相对诉讼来说临时措施较少,仲裁庭没有权力发布临时措施等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当事人跨境寻求临时措施的救济,不利于我国当事人维护涉外仲裁案件中自己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临时措施的特性和价值分析,结合我国当下具体情况,提出我国所面临的的问题,进而方便更好地进行下一步深入研究。
简介:建立医事仲裁庭,实现医、法直接结合,同步完成医疗过错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摆脱医患纠纷法律处理困境的根本出路。公民是否享有人身权无需仲裁也不能仲裁,但患者的人身权是否受到医疗过错行为的侵犯、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则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起,医疗事故侵权赔偿已经不再属于卫生行政处理的范围,此时医事仲裁已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建立医事仲裁庭在制度基础与人才储备方面均有可行性。在医疗服务合同签订时、履行中、履行后,均应允许医患双方签署医患纠纷仲裁协议。架构医事仲裁庭的便捷方案是在现有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临床医学专业的仲裁员,其他规制可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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