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长期以来各国坚持严格的司法主权原则,因而一国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判决为一国司法权之实施。而主权之行使,除有条约规定外仅限于本国境内,故判决当无域外效力,不能强求他国承认有既判力。"因而,一国法院判决如果需要发生真正的效力,起到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效果,则需要请求其他国家法院进行承认与执行。尽管从理论分析上可得出良好且让人满意的结果,国际社会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能够加强国际合作,从而获得一个对于当事人以及各国都有积极意义、至少是次优的良性结果。但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并非如此,甚至是正好相反,各国在外国判决的承
简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一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了在本国承认和执行外,还涉及到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外国的裁决在本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世界各国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规定往往各不相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仲裁法律方面已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完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①本文就我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作以论述。一中国的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审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当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庭的任务即告结束,至于裁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仲裁
简介:电子商务仲裁相对于一般商事仲裁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表现为电子商务仲裁协议(条款)的"书面形式"问题以及网上仲裁地的确定问题。我国在承认与执行电子商务仲裁裁决时,应该将电子仲裁协议(条款)视为书面形式;应该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方法确定网上仲裁地;亦应按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电子商务仲裁中对非国内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