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简介:刑法条文由于简练的需要,没有对“公共安全”做出界定,但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通过比较理论界对“公共安全”含义存在的争议,讨论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公共安全”应当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以及与此相关的公众生活的安宁与平稳。该定义排除了特定人以及特定少数人,借此与相关的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财产的犯罪相区别。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也应当界定为必须要具有类似放火的一经实施便不受控制地向四周蔓延,并且会有源源不断的潜在受害人接近危险源,同时该行为必须是一次性的实施。公共安全与其他相关利益相较而言其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但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
简介:在我们这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度里,相当一部分人缺少一种知识;在我国有着数亿莘莘学子的学校课堂上,几乎毫不例外都缺少同一类教科书,那就是关于在现代社会如何预防犯罪和避免侵害,如何在面临灾难时化险为夷、转危为安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公共安全知识。究其原因,在于我们曾经有过一段美好的田园牧歌时代,那时犯罪似乎离我们十分遥远,只是在大灰狼骗小白兔开门的童话故事中,才有“不开不开就不开,妈妈没回来”的告诫。就像汽车高速行驶必然排出尾气一样,犯罪这个幽灵随着社会的巨大进步,同时也在向我们一步步地迫近。由于缺乏心理准备和防范侵害的起码知识,使犯罪者有了可乘之机,有时并非是犯罪者的狡猾,更多的是善良人们的不设防和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