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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责任事故 交通肇事罪 故意 过失
  • 简介:交通肇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或者是放任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一般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方法 过失犯罪 危害后果 财产安全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距离'。〔1〕事实上,由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罪状描述的模

  • 标签: 公共安全罪 化实践 危害公共安全
  •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公共交通数量猛增,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也越发增多。因此,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刑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新的制定、修改历经了艰辛和漫长的过程,但是要在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新法更非易事。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以来,学界已经对妨害安全驾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由于出台不久,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新的入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问题,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 标签: 妨害安全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 简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 标签: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判断基准 极端暴力性 定量对比
  • 简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能是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化 公共安全 判例
  • 简介:危险犯的定罪关键在于对其危险性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行为人危险说、行为危险说及结果危险说三种观点。我们认为,从对危险犯的立法理由上看,刑法之所以对一些危害行为设立独立的“截堵构成要件”,是基于这些行为本身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危险犯的危险性应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足以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本文结合被告人肖永灵投寄炭疽恐吓邮件案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案例,对危险犯的危险性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作了深入的阐释。

  • 标签: 肖永灵 案例 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认定 犯罪构成
  • 简介:刑法条文由于简练的需要,没有对“公共安全”做出界定,但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通过比较理论界对“公共安全”含义存在的争议,讨论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公共安全”应当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以及与此相关的公众生活的安宁与平稳。该定义排除了特定人以及特定少数人,借此与相关的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财产的犯罪相区别。同时,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危险方法也应当界定为必须要具有类似放火的一经实施便不受控制地向四周蔓延,并且会有源源不断的潜在受害人接近危险源,同时该行为必须是一次性的实施。公共安全与其他相关利益相较而言其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但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

  • 标签: 公共安全 不特定 危险方法
  • 简介:摘要:疫情期间,“两高两部”出台司法解释,将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定性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笔者对该的重新审视。 2019年该的司法判例数据为例可知,实务中存在不少滥用该、定罪混乱的情形发生。作为刑法的“口袋”之一,应严格限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谨防为迎合社会舆情的朴素刑法观或者响应阶段性刑事政策而出现大量定罪错误、量刑畸重的刑事判决,导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

  • 标签: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政策 量刑畸重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56号附10号5—1号,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36号瑞升花园3幢2单元502号。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 交通肇事罪
  •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肇事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交通肇事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 标签: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简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入'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使得该罪名的口袋效应进一步扩大,在'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刑法解释的方法以及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等方面均值得反思。'其他危险方法'在特性上应该具有及时性和直接性,程度上应该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后果,具有难以控制性和恐怖性;在刑法解释边界上,需合理处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在司法层面应该坚守'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河南'瘦肉精'案定性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妥当,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共犯。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效应 刑法解释 刑事政策
  • 简介:面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的评判。

  • 标签: 其他危害方法 具体危险 等置模式 类型比较
  • 简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的不明确性。该的不明确性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性。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性的关键性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性所带来的影响。

  • 标签: 罪刑法定明确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解释 确定性 实质正义
  • 简介:车内人员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应当预见到车辆失控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标签: 行驶车辆 公共安全 危害 危险 车内 死亡
  • 简介:宋某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并由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确认的代表性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启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司法适用 作证 视频 远程
  • 简介:论新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修订喻伟蒋羽扬危害公共安全是严重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新、旧刑法典均将其置于分则第二章,在新刑法中仅处于危害国家安全后,这就充分表明了该类犯罪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

  • 标签: 新刑法典 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 劫持航空器罪 犯罪对象
  • 简介:破坏电力设备是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是破坏电力设备的本质属性,抓住这一属性对该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 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