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罪"的不明确性。该罪的不明确性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性。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性的关键性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性所带来的影响。
简介:二十年后,已经成为法官的陈责我,将要主审小贩陈责我故意杀人案。这桩案子,从案发起就成了新闻热点,因这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是小商贩,而被害者是城管员。监控录像和人证均指证,小贩陈责我无证占道经营,城管执法时,将小贩陈责我的三轮车没收了。小贩陈责我当然不干,这是他吃饭的家什;他抱着三轮车不撒手,于是城管就动了粗,混乱中,一根铝管敲破了小贩陈责我的头,三轮车自然被没收了。后来,小贩陈责我数次去城管队讨要三轮车未果,于是拿了平时削水果的尖刀,趁城管队在外执法时,偷袭了一名城管队员。一刀,从该城管队员的后腰刺入,致肾脏破裂,抢救无效身亡。小贩陈责我束手就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