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仲裁管辖权 自裁管辖原则 中国 确认模式 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 简介: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是现代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我国原则上接受"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同时我国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虽有缺陷,但正在完善中.建议我国通过提高仲裁委员会的自治性、尽力填补"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方面存在的空白、借鉴国际惯例提高仲裁效率、为纳入临时仲裁作好制度上的准备工作等方式完善我国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 标签: 商事仲裁 管辖权 中国 仲裁效率 仲裁庭 仲裁协议
  • 简介:基于当事人授权理论、法律授权理论、完成使命理论等理论支撑,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确立并完善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需通过延后法院介入仲裁的时机、增加法院对不服仲裁庭裁定的受诉规定、废除法院内部的层报制度,进而规范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控制;同时,需取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异议决定权、撤消仲裁机构的前置表面审查程序,使得仲裁机构回归其辅助地位的本位;还需弥补现行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情形的立法疏漏、扩充仲裁庭审理管辖权异议案由、赋予仲裁庭对继续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健全仲裁庭审查权限。

  • 标签: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仲裁机构 管辖权异议 仲裁监督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未对仲裁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作出相应规定,造成仲裁财产保全法院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级别管辖不一致。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意见。将仲裁财产保全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能使仲裁财产保全与仲裁裁决执行相衔接,亦符合司法解释的目的,既有利于规范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执行仲裁裁决,更有利于避免仲裁财产保全与仲裁裁决执行级别管辖不一致而造成实践中执法混乱和财产保全措施因轮候查封落空的状况。

  • 标签: 仲裁 财产保全 管辖 完善
  • 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将与中国的南海争端问题提交国际仲裁,国际社会对此非常关注。目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九条设立的仲裁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缺席裁判,但还需确认仲裁法院对该案是否拥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仲裁条件是否充分。本文将以仲裁法院的管辖权和菲律宾的诉讼条件为中心,对诉讼法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拟阐释中菲南海仲裁对整个南海争端的司法解决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中的强制性解决争端机制所具有的意义。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 南海 仲裁 管辖权 仲裁条件
  • 简介:ICSID仲裁体制在近年来的新发展和中国所面临的吸引外资的新阶段,使得中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心”机制,以达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目的。本文主要是对“中心”仲裁管辖权进行详细论述,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应对之策。

  • 标签: ICSID 仲裁管辖权 仲裁体制 争端当事人 适格主体
  • 简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权的异议,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标签: 仲裁管辖权 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
  • 简介: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标签: 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 代位权 管辖问题 到期债权
  • 简介:我国现行法下针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规制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在存在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意思瑕疵、存在于格式条款中及合同转让时,解释上均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本文先考察二者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性质,进而主张以统一解释的路径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了现行法下妥适的解释方案和相应的完善建议。

  • 标签: 管辖协议 仲裁协议 实质效力判断 统一解释
  •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对人管辖权不仅应当包括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应当包括主体的主观同意。但近年来,ICSID为扩张其管辖权,不论是主体资格还是主观同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即附加便利机制和无默契仲裁。各缔约国在确定对人管辑权的认定因素时,能借由对人管辖权的扩张来放大CSID的管辖权,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同意”方式。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对人管辖权 主体资格
  •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书面同意提交 最惠国待遇条款
  • 简介: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在内的管辖权体制在中国形成了,中国支持国际刑事法院对相关国际犯罪行使它的普遍管辖权,中国承认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普遍管辖

  • 标签: 中国国际 原则研究 国际犯罪
  • 简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取得涉外海事管辖权。一、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基于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事具有属地主权的原则确立的。属地管辖原则表现在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上,是指海事争议的人或事与我国领域相关,我国海事法院即具有管辖权。由

  • 标签: 海事诉讼 海事法院 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 海事管辖 专属管辖
  • 简介:普遍管辖原则在适用时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法院地国的实际控制之中,对这一条件的理解与运用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审判阶段被告处于法院地国的实际控制中,就应当视为符合"在场"条件.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还应当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法院地国之间不存在关联因素,并且法院地国又没有将其引渡给他国.

  • 标签: 普遍管辖 实际控制 引渡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权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权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 标签:
  • 简介: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尚处于发展中,并未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其普遍的理论与谨慎的实践之间存在缺口,此缺口需以普遍管辖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来说明。自然法是强行法的理论渊源,强行法规则要求处罚“受国家支持或同意”的犯罪行为,强行法是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普遍管辖原则的实践开始于纽伦堡审判,推动普遍管辖原则发展的并非理论,而是偶然事件。

  • 标签: 普遍管辖原则 折衷主义 普遍主义 强行法 纽伦堡审判
  • 简介: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核心为领土主权争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争端。对于这一点,菲律宾和仲裁庭自然“心知肚明”。因此,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的裁决显然是为了实施管辖权而尽量排除领土主权争端。

  • 标签: 管辖权 仲裁案 裁决 南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主权争端
  • 简介:在一起涉外房屋租赁合同中,常事人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妇方应当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租金问题发生争议,外方向约定

  • 标签: 仲裁协议 法院 专属管辖权 中国 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