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将税收代位权制度写进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款征收,制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维护税法的尊严和税收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纳税人欠缴税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介:摘要:我国代位权制度滥觞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问世至今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发展过程。事实上,距2021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已一年有余,但代位权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桎梏与法律空白。特别引起笔者思考的,是在代位权客体的讨论语境下,“债权人可否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代位权”(或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可追及至次债务人的债务人”,笔者将此情形命名为代位权递嬗)这一“灰色地带”,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其背后不容忽视的法律原则冲突,可能引发的债权危机与道德风险以及现行民法典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的缺失,这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