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等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这些条文对释明的内容、行使方式、时机、效力等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漏洞,远远不能适应法院审理案件的客观需要。本文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对释明权的行使范围、方法、适用范围、释明程度、救济机制等释明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提出完善意见。
简介:<正>一、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解当立法在对代位求偿权有所限制的时候,往往规定代位求偿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行使。人们往往认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含义再明确不过了,所以在探讨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时,并不对它的含义进行特别的辨析。然而,容易被忽视的是,对于这个含义,实际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其一,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的请求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请求额的范围;其二,也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获得赔偿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所得额的范围。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同时存在,而第三人的赔偿额又不足以同时满足两者的权利时,就涉及第三人的赔偿
简介:【摘要】为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设立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制度,《建工司法解释二》中又增加了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规范,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的却十分少见,制度价值被严重低估,引发笔者深入思考。《民法典》施行后,第535条、第536条、第537条,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代位权作为合同保全的重要制度变得更加完善,拓展了客体空间,对促进债权人实现权利更具价值。《民法典》新规为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带来了突破的契机,与《民法典》配套的《新建工解释一》,顺应司法实践需要,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本文通过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权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之比较,分析实际施工人代位权遭受冷遇的原因,并通过解释论方法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进行制度重构,以期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全文共918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