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张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20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张某说他在广州的朋友刘某欠他15万元.要我向刘某讨债。另5万元欠款以后再慢慢偿还。如果我去找刘某讨债,从长沙到广州的车旅费、生活费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张某承担?答: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保全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国法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实行效果方面,虽然构成了对传统"入库规则"的悖离,但其对"债权平等"原则的恪守亦不容置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已不仅局限于保全债权,而且已拓展至债权行使方式领域。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代位权诉讼案件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不同的案情而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作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种情况;在实践中应允许债权人享有直接受偿的权利;在举证责任上应允许债权人采用推定的方式举证。
简介: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简介:摘要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首先,笔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其次,笔者对今后的立法及有权机构的司法解释提出几点建议。
简介: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从无到有。但是有关其内容和性质的争议却远没有停息,本文从代位权的历史出发,试图阐明代位权的有关问题。
简介: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突破了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入库规则",对保障交易安全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有重要意义.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客体应是合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简介:<正>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制度之设立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西班牙民法》(第1111条)及《意大利民法》(第1234条)从之,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第43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均将代位权规定为债权人一项权利。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代位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1999年10
简介: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简介::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我国统一的《合同法》上首次作了规定,但规定得很原则,缺乏操作性。本文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行使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主张,以便于债权人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与运用
简介:当前我国存在着代位权制度与代位执行制度.有学者提出代位权制度并无存在之必要,建议以代位执行制度取而代之.从现实看,两种制度各有优缺,对二者进行整合使之衔接协调,将更能发挥其调整债权关系之作用.
简介:
简介: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债权人代位权应定性为救济权,即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妨害或有侵害,妨害之虞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它相对的权利为原权,即受到救济权援助的基础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新形式,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具有单一性,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则具有双重性和多样性,在代应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法律应对各主当事人的利益作一公平而合乎法理的保护选择。
简介:合同法开创了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先河,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找到了一条有益的途径,将对促进交易流转、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对代位权的必要性、法律性质及实现代位权的限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对有关代位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大胆的探讨,并对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实施及进一步完善作有益的思考与尝试.
简介: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无论在制度功能、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方面,均已大异其趣。本文立足于功能分析的视角,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代位权制度,作一较为详尽的分析,以期加深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完善我国刚刚起步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充分地实现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功能。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对债权人拥有的债权的性质没有限制,只要是合法的债权即可,但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特定债权,而非一般债权。
简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代位权制度,但是成立要件较为严格。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代位权成立要求的规定存在“合法债权”界定不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规定缺少例外、代位权客体过于狭窄等问题,让部分不诚信的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有机可乘。完善措施: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的界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例外规定;完善客体要件;债务人享有权利“到期”的例外;债务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尽注意义务。
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承担?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代位权”三大问题探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研究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异点析
代位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之探讨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之比较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比较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微探
代位权成立之困惑与要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