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输入法软件混淆搜索结果行为作为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损害后果严重、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征。该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可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从主体资格、客观行为、主观过错和侵害客体四个方面进行违法性认定:首先,输入法软件及搜索引擎经营者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二者因存在共同的利益而具有竞争关系;其次,输入法软件混淆搜索结果的技术具有创新性但不具备中立性,不正当地获取竞争利益,损害搜索引擎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利益;再次,该行为不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及心理预期,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输入法软件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劫持搜索引擎用户流量,不仅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用户的合法权利,还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在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再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角度全方面探讨其法律责任,以期达到有效规制该类行为,维护互联网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效果。
简介:非法集资行为的滥觞与蔓延,关键在于国家一味地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地位,采用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对民间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并坚持以"刑事打击"为倚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存在逻辑缺失,集资行为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存在混淆;集资行为的"使用目的"和"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有效区分。从法律层面确定并保证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参与到金融行业中来;实现由简单粗暴的行政取缔向规范性行政规制转换,形成"疏堵并举"并以"刑事打击"为辅助的监管格局。结合非法集资的证券化发展趋势,确立差异化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继而对样式各异、品种繁多非法集资工具或非法集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