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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商事主体变更企业名称之后,对其原企业名称是否享有权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商事主体变更企业名称后,在行政层面上不再享有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这意味其他商事主体可以注册登记并使用相同名称。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如果行为人有意冒用他人原企业名称,混淆相关公众,获取不正竞争利益,那么即使冒用的是他人原企业名称,仍应受到法律规制。因为冒用行为旨在误导公众,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提高利润。这种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虽然商事主体在行政层面上失去了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下,如果冒用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和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因此,对于此种冒用行为,应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以维护。

  • 标签: 企业名称 冒用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规制
  • 简介:一、什么是不正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优胜劣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动力。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而在竞争中又难免出现各种不正竞争不正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5至15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11类行为不正竞争:(1)采用假冒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和包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假乱真的混淆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

  • 标签: 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 法知识
  • 简介: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04年7月7日正式公布并立即生效,原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09年制定的,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7月23日。此次立法不是对旧法的局部修订,基本上是重起炉灶,致使整部法律发生了基本改变。该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首次明确消费者作为保护对象。这一点是吸收了法院判例和学术界的观点,并满足了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要求。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 修订 消费者保护 保护对象 学术界
  • 简介:摘要:在互联网的数字经济时代发展过程中,数据成为了互联网企业们互相争夺的重要资源,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业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更好地了解行业发展的趋势,对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经济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出现出现了大量的数据抓取和反抓取的较量,主要是涉及到了数据的持有者、数据的抓取者还有社会公众们三方利益之间的博弈,既要保护用户个人的信息隐私、也要保护众多数据抓取者们的自由竞争的权利,还要考虑到数据的持有者对于数据获得的成本投入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利益交叉使得数据抓取行为变得复杂了起来,使得数据抓取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到了关于数据的保护以及共享。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的一般条款[1],以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名义来打击数据抓取的违法行为,以此来平衡数据保护以及数据自由竞争之间的关系,明确正当性空间以及违法边界,使得数据抓取行为更加地合理合法,促进数据驱动型企业地创新发展。

  • 标签: 数据抓取 不正当竞争 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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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经营者的不正竞争行为给其他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违法经营者的赔偿额如何确定?2经营者的不正竞争行为给其他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被侵害的经营者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双方当事人能否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调解?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如何处理?4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竞争行为时,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停止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如何处罚?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说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法经营者 监督检查 自来水公司 北京市
  • 简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不规行为的界定马向红丁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违背此正当竞争原则,又...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 比较广告 消费者 竞争对手
  • 简介:一、不当销售行为的界定不当销售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在经营商品过程中,除商品自身品质状况和市场交易的客观条件影响之外,而采取不正的手段或策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销售商品的行为,简而言之,不当销售就是指违反商业信誉和道德进行销售的行为.不当销售行为所涉范围之广泛、情况之复杂,且随着竞争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新的形式,因此,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来探讨之.狭义上的不当销售行为,即不正低价销售,指商品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排挤同类竞争对手为目的,独自攫取经营成果的行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竞争会更激烈,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不惜暂时亏本将商品价格降到成本价以下,使竞争对手难以应对,被迫倒闭或退出市场,经营者便可独霸或操纵市场,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更有甚者,在垄断市场之后又再次抬价,坑害广大消费者.因此,对不当销售行为进行分析和规制,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销售行为 商品经营者 经营商 销售商 市场交易 行销
  • 简介:西德自1948年以来的社会市场经济实践表明:一种原则上以竞争特征的经济秩序,是应该通过国家所指定的基本法规及政策措施加以调整补充的。反对不正竞争和反对限制竞争是西德经济竞争秩序的二个方面。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赖以一定的法规、政策而得以实施的。本文主要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内容、结构、基本思想及其实施。

  • 标签: 竞争法规 西德 市场经济实践 经济秩序 1948年 不正当竞争
  • 简介: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不足和完善黄进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之缺陷与修改《竞争》的制定和实施,对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清除不正竞争及其它有关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疑起...

  • 标签: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 监督检查 反垄断 工商行政
  • 简介:知名形象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它也是一种竞争性权利,侵犯该权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损害到了权利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市场等各方的利益。侵犯知名形象商品化权行为这样一种典型的搭便车、投机取巧行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但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其规制方面仍存在着一定局限性,需要增加一些具体性的条款,同时赋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先适用权。

  • 标签: 知名形象商品化权 竞争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简介: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资源在数字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争夺的重要资源,这导致数据抓取不正竞争纠纷案件频发。但是,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数据抓取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存在一般条款规定过于宽泛、“兜底条款”标准模糊等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强调竞争关系的认定前提问题以及竞争损害标准不一等现象。针对上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细化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适用范围、淡化竞争关系作为认定前提以及明确竞争损害认定标准的建议,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发展。

  • 标签: 互联网平台  数据抓取  不正当竞争
  •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颁行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24年的实施,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状况,因此迎来了首次修订。本次修有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进行了完全的切割,实现了体例上的独立性;细化了对不正竞争行为的规定,适用性得以增强;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多种责任并存时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但亦有失:在修的幅度上仅可称为"小修小补",与经济发展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际需求仍有距离;竞争基本法地位未得到充分彰显,部分具体行业竞争规则的增加冲淡了其竞争基本法的色彩。除此之外,具体条文的修改也需要进行理性分析,以有助于条文的正确适用。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混淆 商业误导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