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写入宪法,此举被称为“人权入宪”。我国宪法首次对人权的明确宣示,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所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理念的法典化。从此,人权成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上升为中国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规定了实体内容,也对国家提出了义务要求,从而,“人权入宪”成为我国人权制度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确立,对我国的人权立法和完善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落实好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点具体措施。
简介:稿件统筹中心电话(010)5626775914701742069张杰QQ:3305053561王平QQ:1136534047zhiye988@163.cm张维维QQ:1245061681Idbzsjzzs@126.com.杨露QQ:870436771obc6771@qq.com高阳QQ:1575894180Idbzl989@163.com.杨翠珍QQ:1340572795Idbzshijie@126.com韩新阳QQ:3101027571Idbzsjbjb@126.com.倪圣洁QQ:963142719963142719@qq.com李胜QQ:3279619322Idbzsil971@126.com赵国宏QQ:1483937550jiuyegl@126.com李学水QQ:583700303Idbzsis@126.com刘静QQ:3142109215
简介:第十五条是关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条的内容包括:一、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各类康复机构,其功能是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研、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社区康复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三、利用现有特教学校、福利单位及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开展康复训练。四、强调残疾人在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导帮助下应主动、积极进行康复训练。五、国家将重点康复项目列入计划,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