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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信息化条件下的职务犯罪精确打击,是指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凭借金融、社保、户籍、房产、通信、行政执法等各种综合信息平台,运用话单分析软件、手机恢复设备等侦查设备,对职务犯罪实施定时、定向、定量的侦查取证,在不同时间、多维空间以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打击,不断提升揭露和证明职务犯罪精准度的一种侦查方式。信息化条件下职务犯罪精确打击的出现,是日益成熟的信息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然结果。

  • 标签: 侦查设备 信息技术 综合信息平台 侦查方式 职务犯罪侦查 行政执法
  • 简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标签: 立案管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
  • 简介:当前,各类犯罪呈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特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花样繁多,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强,案件侦查和检验面临着新困难和挑战,特别是犯罪现场可提取的有效物证越来越少时,分析刻画犯罪嫌疑人身份特征的需求就变得越来越迫切。

  • 标签: 犯罪嫌疑人 身份特征刻画 语言信息系统
  • 简介: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一)简要案情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

  • 标签: 信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北京大学 2007年 体育馆
  • 简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学中的概念,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拓展到危害达到行政法评价程度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超目的使用和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方式。。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与难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信息化社会的顽疾之一,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必须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标签: 公民 个人信息 犯罪 防控
  • 简介:在平等、自由、公正法律价值的指引下,如何规制亲属间犯罪是当今中国刑法重要的课题之一。亲属间的犯罪定罪处罚应考虑传统亲属伦理观念、现代“法律人伦性”、“以人为本”思想观念等基础理论以及外国的立法规制等因素,不同类型的亲属间犯罪应有不同的定罪处罚原则。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应当从“严”处理,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考虑对亲属问犯罪的定罪处罚。

  • 标签: 亲属 犯罪 处罚
  • 简介: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地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刑法学与犯罪学与之相呼应,也分别建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者主要以行为性质展开,关注的是行为的法益侵害属性,竭力表述不同性质的行为在具体犯罪构成上的区别,而犯罪学主要展示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个别特征的犯罪人的类型。因此,有必要以犯罪学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提出微观预防与宏观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

  • 标签: 犯罪 犯罪分类 犯罪人 犯罪预防
  • 简介:<正>破产犯罪作为一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对其的立法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德国刑法典更是用专门一章对破产犯罪进行规制。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对破产犯罪情有独钟,公开出版和发表了很多书和文章。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破产犯罪研究较少。鉴此,本文以下就德国破产犯罪的具体罪名进行阐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立法、丰富刑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 标签: 具体罪名 商业账簿 典更 犯罪研究 刑法理论研究 经济犯罪
  •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 标签: 举止 行为 规范 交谈 归属
  • 简介:当前,我国在毒品犯罪量刑问题上存在着重刑倾向和过度适用死刑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和我国的重刑主义传统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上存在的“唯数量论”等有关。我们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 标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毒品犯罪 死刑适用
  • 简介:基于范畴论和目的论之融合而构造的犯罪论范畴体系是一个立体而非平面的体系。其内部纵向由低到高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中心范畴三个层次构成,基石范畴是存在于中心范畴之中的作用起点;横向是由肇始于基石范畴的若干中心范畴所组成。整个范畴体系的作用机理是按照先纵向作用后横向运行的规则运作的,这符合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主张,是对德日三阶层论体系的修正和完善。

  • 标签: 犯罪论 范畴 构造 体系
  • 简介:为了应对环境犯罪的新挑战,充分发挥刑法防范风险的机能,刑法的介入时间必须提前,介入范围必须扩大。以“截短的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转变立法理念、改进罪刑体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完善污染环境罪、破坏植物资源犯罪、与环境相关联的走私犯罪、渎职犯罪等个罪的建议。

  • 标签: 环境犯罪 截短的犯罪构成 立法完善
  • 简介: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其中在“侦查”一章中增加了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正式确立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鉴于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践中最常用的是“无害控制下交付”的手段,然而该手段却引发了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的争议问题。准确界定“无害控制下交付”中的未遂形态以及解决该新型刑侦措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需要对不能犯理论的正确解读和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停止形态的分析,如此,方可使该刑侦措施发挥出最大效益。

  • 标签: 无害控制下交付 不能犯未遂 犯罪形态
  • 简介: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而且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较之传统犯罪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 标签: 金融犯罪 互联网 犯罪学 金融创新业务 综述 沙龙
  • 简介:热点警务将警力资源有针对性地置于犯罪聚集区域(即"犯罪热点")以取得最大化的犯罪预防收益。犯罪热点研究进展体现在五个方面,即犯罪热点含义由现实到虚拟的发展、犯罪热点范围由宏观到微观的发展、犯罪热点治理手段由单一到多元的发展、犯罪热点治理评估由简单到科学的发展以及对犯罪热点治理的质疑由犯罪转移到合法性缺失的发展。

  • 标签: 犯罪 热点 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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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微博犯罪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其中微博作为犯罪对象依然可能,作为犯罪工具最为常见,作为犯罪空间正当其时。微博犯罪的对应罪名体系依据行为性质分为三大类型,内容行为、图利行为和其他行为分别对应数个罪名,各自适用情况有所不同;对微博犯罪具体适用何罪应当重视罪状中的"关键词"扩容,发展其立案追诉标准。未来需要根据微博犯罪罪名、定性和定量三方面的反思对其刑法策略进行系统完善。

  • 标签: 微博空间 罪名体系 定量标准 刑法策略
  • 简介:我国逃税犯罪总量大,涉案金额巨大,而且呈现主体多元化,作案手段多样,流动性强,与多种犯罪交织等特点,危害严重。及时研究逃税犯罪的防控对策,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逃税犯罪的能力很有必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分析了逃税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独到的防控逃税犯罪的对策,对打击逃税犯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 标签: 逃税犯罪 犯罪特点 产生原因 防控对策
  • 简介: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标签: 未遂犯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结果无价值
  • 简介:一个经济学家研究犯罪,在很多人眼里可以被批判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但实际上这一点都不奇怪。今年5月3号刚刚仙逝的著名社会经济学家GaryBecket就可以算是一个开创者:他因为带领经济学家进入了一些“本不应该”进入的世界,将人类行为纳入经济学分析中而获得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于1968年发表在joumalofPolidcalEconomy上的一篇名为《CrimeandPunishment:AnEconomicApproach》的文章开创了利用经济学工具分析人类犯罪行为的先河,从而被后来关于犯罪行为的所有研究所应用或引用。在他看来,潜在的犯罪分子也是一个经济人,他是否作案取决于作案的成本和收益,取决居于合法收入与犯罪获得的预期非法收入的相对大小。而预期非法收入的大小又由实施犯罪行为被抓住的概率、抓住后被惩罚的严厉程度以及作案后的收获所共同决定。因此,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也同样需要权衡和理性分析。这和一个企业家决定是否对某个风险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时的权衡是同样的道理。实际上,所有的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一样,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不同的学科都在围绕着为解释现象而努力,只不过各自解释的对象有所不同而已。当一个学科的现象能够被另一个学科的工具所解释的话,这能够增进我们对于这些现象的理解,甚至能够因此而得出更加有效的政策建议,这种“帝国主义”又何乐而不为呢?

  • 标签: 治理政策 犯罪率 行为分析 经济解释 诺贝尔经济学奖 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