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1998年8月中旬公布的《全球因特网使用者和网上商业预测》研究报告,到1998年底,全球使用因特网的人数估计在1亿左右,到2002年,这一数字将增加至3.2亿。该报告中还说:1997年,全球有7810万台上网工具,2002年可望增加到5.15亿台。截止1998年5月,我国网上用户已达106万人,比1996年初的2万人增加了50多倍。数据表明,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因特网已成为我们进入信息社会的强有力象征。然而,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数字化犯罪。这种新的犯罪形式给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增加了新的内容,即国家信息安全。数字化犯罪的种种形式数字化犯罪的概念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具体适用作一番探讨。本文将从所办案件入手,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对"非法获取"应交给司法自由裁量解决,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简介:犯罪现场勘查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初动侦查活动。它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破案证据的重要手段,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所获的情况是侦查破案的客观依据。在该侦查初动活动中,侦查人员从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处、从犯罪现场以及数据资料库中,都会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如何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和有效利用,将会影响到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由此,我们可以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信息管理为研究对象,从犯罪现场勘查的定义及特点入手,突出犯罪现场勘查中信息管理的作用,对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提高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