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犯罪将环境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从而与公害犯罪相区别,充分反映了人类对环境价值认识的变迁。可持续发展观要求环境刑法突破过去只重视短期利益和人身利益保护的局限,决定了环境刑法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包括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维护人与环境的和谐。环境刑事立法既要有生态的观念,又要有经济和社会观念,要注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刑法不能仅仅是对侵害的被动反应,还应作为危险防范和控制的工具。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行为为取向将环境犯罪设定为危险犯类型就成为必要。环境犯罪责任的承担者应是环境危险的制造者。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行为人只有在有人为疏失或者滥用权力而故意地选择承担危险以致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应负刑事责任。
简介:本书对中国的各位能够发挥多大作用,我完全无从得知。估计是和我一样学习刑法学的人,或者稍广一些,学习法律学的人,特别是打算做法律研究者,或者现在就是法律研究者的人,对他们或许可以作为直接参考。的确,各位所处的时代已经和我作为研究者成长时期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即便如此,特别是本书的主题,'人生,越重大的事越是偶然决定。那么,人生该怎样去活?'这样一种问题意识,我认为应该是共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不仅对法律家,即使对于一般读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指
简介: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的要义相契合。法益侵害说只关注结果是否侵害法益,容易使解释主体忽视对行为构造的具体阐明,从而无法为守法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根据结果寻找行为的回溯思维会不当扩大法律条文的用语范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另外,法益侵害说的违法判定始点迟滞,不利于防控社会风险。法益侵害说应是后法治时代奉行的立场。而我国尚处于前法治时代,必须在规范维护说的立场下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秩序观。
简介:罪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原则,乃是今天法治国家刑法的传统内核,在德国,这些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逐渐转型为现行宪法上的内容了。这一转型过程,使得我们在进行刑法讨论时,需考虑宪法上的视角。刑法的解释方法中也增添了宪法导向的解释和合宪解释的选项。刑法基本原则宪法化,虽使得刑法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也可能削弱刑法的明确性,但同时它也使刑法基本原则具备了“实定、现行宪法”的身份,提升了规范层级,进而在实践中变得更加有效。这些特点体现在击落客机案、静坐案和竞选捐助案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中。从德国角度看,尽管具体案件情况殊异,对这一宪法化转型总体上仍应予以正面评价。不过,这不意味着要取代刑法基本原则和取消刑法学的独立思考。
简介: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实现"民主刑法"、"公民刑法"、"保护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应当确立全面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的法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确立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有民主主义、人权理论、限制刑罚权思想的根据,但其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入宪,在我国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刑法既要全面保护公民的法益,又不得对罪犯适用违背社会道德的残酷刑罚。"并在刑法立法中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补充刑法总则的法律空白,开展合理限制下的犯罪化,还应对刑法解释进行规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