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真正确立,加之受传统核心刑法以处罚实害犯为中心的思想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危险犯的设置与认定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在刑法的立场上,应当将犯罪结果(客观危害)明确化为实际损害与危险,并以这样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基础,实现犯罪的客观化与实质化,从而奠定刑法的客观主义基本立场;在刑法模式上,我国刑法总则应当实现刑法模式的转型,将核心刑法发展为以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二元刑法;在刑法具体理论上,应当分别对犯罪的概念、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与理论进行修改与调整;在刑法修辞学上,应当剔除“损害”、“危害”这样含义模糊不清、立场不明确的词语,应当替换为含义清楚、立场明确、操作性强的修辞。
简介:面对高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和身心障碍者福利新理念的内在驱动,我国民法总则编纂为重塑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契机。构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加以“脱钩”。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凡不能自我保护与照顾的人均可作为被监护人,同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辨识能力衰退的老年人、因不良嗜好而致辨识能力欠缺者等均可适用监护制度;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程度,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增设意定监护,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建立以监护监督人为主、监护监督机构为辅的双重监督体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职责。
简介:环境犯罪将环境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从而与公害犯罪相区别,充分反映了人类对环境价值认识的变迁。可持续发展观要求环境刑法突破过去只重视短期利益和人身利益保护的局限,决定了环境刑法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包括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维护人与环境的和谐。环境刑事立法既要有生态的观念,又要有经济和社会观念,要注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刑法不能仅仅是对侵害的被动反应,还应作为危险防范和控制的工具。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行为为取向将环境犯罪设定为危险犯类型就成为必要。环境犯罪责任的承担者应是环境危险的制造者。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行为人只有在有人为疏失或者滥用权力而故意地选择承担危险以致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应负刑事责任。
简介:本书对中国的各位能够发挥多大作用,我完全无从得知。估计是和我一样学习刑法学的人,或者稍广一些,学习法律学的人,特别是打算做法律研究者,或者现在就是法律研究者的人,对他们或许可以作为直接参考。的确,各位所处的时代已经和我作为研究者成长时期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即便如此,特别是本书的主题,'人生,越重大的事越是偶然决定。那么,人生该怎样去活?'这样一种问题意识,我认为应该是共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不仅对法律家,即使对于一般读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指
简介:作为世界上最"难产"的民法典,并非意味着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而是在经历反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后,我国的民法典势必要站在法律科学最高点制定一部体系化的法典,以理顺市民社会秩序。在这一宏伟任务下,民法典总则有必要承担私法体系化的重任,而现有立法及其理论基础也为私法体系化做了充分的准备。民法典如果要实现体系化的目标,在民法典总则中有几个问题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一是用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明确民法的私法性质;二是用民法典总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是用民法总则明确民事立法构成及确定协调法律冲突和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其中,让法人回归为私法中的民事主体,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构建法律行为制度则成为重点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