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市场主体经济往来频繁相伴而生,其不可避免会产生越来越多的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满足多个债权人执行款项的给付,则涉及到金钱债权的分配事宜,由此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因涉及债权清偿优先性与顺位性、执转破程序、异议救济程序等诸多法律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就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助力于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确保法律权威性与人民权益有效实现。
简介:摘要: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市场主体经济往来频繁相伴而生,其不可避免会产生越来越多的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满足多个债权人执行款项的给付,则涉及到金钱债权的分配事宜,由此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因涉及债权清偿优先性与顺位性、执转破程序、异议救济程序等诸多法律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就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助力于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确保法律权威性与人民权益有效实现。
简介:参与分配制度既包括如何实现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包括清偿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我国应当确立优先债权职权清偿、群团优先主义、合并执行等原则和制度;因我国采用涂销主义,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即可优先清偿,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清偿优先权;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原则上须取得执行依据且提出申请,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债权人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申请参与正在进行的分配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赋予债权人程序救济权;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事项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既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来救济其权利;如果异议事项为仲裁裁决、赋予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不宜通过再审程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