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清末资议局选举后,历届中国政府都试行了现代意义上政治选举,随着选举活动的开展,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也日益增多。选举诉讼因公众参与政治选举而引起,是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冲击传统社会的产物,反映着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变迁。所谓选举诉讼,“乃选举人或候选人确认办理选务人员或其他选举人及候选人有威胁利诱或其他舞弊情事时,或确认当选人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及候选人确认其本人所得票数被计算错误的,于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之谓”。[1]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2]广义上选举诉讼是既包含追究选举违法者责任的刑事诉讼,也包含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等事关选举效果的民事诉讼,还可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诉讼。狭义上的选举诉讼仅是针对选举效力(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等)问题提起的诉讼。本文关注对象是狭义上的选举诉讼,具体而言,是民国后期国统区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选举诉讼的司法体制。
简介:近代预算制度诞生于晚清,发展在中华民国前期。中华民国后期的宪法对此加以确认,规定了立法院行使预算审议权。中华民国后期的三部《预算法》采纳了学界的通说,对预算审议的范围、限制、时限、方式和过程都加以了细致的规定,对预算救济更是取长补短,综合了学者的观点,设计了极具特色的假预算制度。但是实践之中,除了1948年夏行宪立法院根据宪法法律行使了实质上的预算审议权外,其他时候对经过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或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的预算案都是直接原案通过或有限修正通过,形式意义极强。修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就是要吸取历史教训,借鉴立法经验,在组织制度、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全国人大的预算审查和批准权。
简介:·1·1971年发生了林彪叛逃的"九一三事件","文化大革命"受到重挫,中国政局出现了某种转机。起初,周恩来等为批判极左思潮与无政府主义,落实干部政策,整顿被"文革"捣乱了的各条战线,进行了艰难的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当然,这些成效的取得,都离不开毛泽东的支持。毛泽东的确从"九一三事件"中吸取了一些教训,同意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纠"左"与调整政策。比如,他在1972年就批发过26号、31号、38号、42号中央文件,都提到反对无政府主义;又如,他亲自参加了陈毅的追悼会,为"二月逆流"平反,还大胆起用了包括邓小平在内的一大批老干部;等等。但是,这些认识与实践上的进步有一条底线,就是不能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正确性。而且,毛泽东从早已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