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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商事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 标签: 商事主体 法律意义 界定标准 范围
  • 简介:一、提出问题商事制度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商事是实现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中介,是建立社会经济秩序的主体性基础,可以说国家、政府、社会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干预、引导,主要是通过对商事的调整来实现的。商事制度在商事制度建设上举足轻重。20多年前,面对世纪之交的

  • 标签: 商事主体 商法体系 民事主体 经济活动 商事法律 商事通则
  • 简介:商事间的治安纠纷,因商事的民事纠纷而引起,多发生在商业主体较为集中的场所和区域。其形成的原因有: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商事治安纠纷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是商事治安纠纷的催化剂;相邻权纠纷是商事治安纠纷的导火索。商事间治安纠纷。直接危害商事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诱发“命案”;易滋生欺行霸市类案件。扰乱当地市场秩序。建议健全“商区”誓务制度建设、完善巡逻勤务制度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预防和减少商事间的治安间纠纷。

  • 标签: 商事主体 治安纠纷 成因 对策
  • 简介:商人作为中世纪的特权阶层是那段历史的璀璨明珠,是大陆法系传统商法中的词汇,也是法律史中的重要研究内容,在商法体系结构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过资本主义革命之后,商人不再是国家的特权阶层,而是融入平权思想后发展为市场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不过部分中国学者在学习翻译他国商法著作时根据个人理解、语言习惯和国内的法律传统以及阅读需要(比如避开中国古

  • 标签: 商事主体 商法体系 特权阶层 主体制度 法律史 市场主体
  • 简介: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成熟完善之体制下,有关对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正义要求,即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实质上体现为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两个方面。按照最早区分这两种正义的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之观点:交换正义是事物之间的绝对平等,分配正义是指对待不同人之间的相对平等。交换正义至少需要两人,

  • 标签: 交换 有效配置 商品经济 经济资源 消费 体制
  • 简介:一、"休眠公司"的基本理论(一)"休眠公司"的含义界定公司是法律拟制个体。公司存续过程中主要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营利实现股东的利益,展示公司生存的目的。公司存续过程中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视为公司的生命活动,公司在进行经营或开始继续经营前的不营业状态也就相当于这个拟制的人的主要生命活动暂时停

  • 标签: 公司合并 商事主体 法律拟制 营业执照 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
  • 简介:商事习惯作为商事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根源在于商事的自治性.商事习惯属于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体现.因此,商事习惯规范形式相应体现为自力救济规范、私人裁决规范、商会自治规范.具体表现为行业性惯例、部门规章与商人习惯法.未来民法典应对商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内容进行确认,确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同时应该确立商事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的内容.

  • 标签: 商事习惯 商人私人实施机制 法律渊源
  • 简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不仅商事立法远远超出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范畴,而且商事实务对民事主制度已形成强烈的冲击和突破。在即将轰轰烈烈开展的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如何理性对待商事制度,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研究分析商事与民事主的可区分性,如何准确地界定商事,如何在民法总则中体现商事制度的规定,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 标签: 商事主体 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 商行为 商法人 营业执照
  • 简介:<正>在商事立法领域,我国继2005年通过了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之后,于2006年又通过了《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至此,在商事法领域,几乎一半以上的商事单行法已重新修订,相信巳时过境迁的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其修改已为时不远。我国

  • 标签: 商事主体 合伙企业法 《破产法》 单行法 商事通则 商事法律
  • 简介:摘要: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本质上是制度规则的评估。世行构造了一套可量化、可比较、可竞争、可改革的指标体系,从程序、时间和费用三个维度,对全球一百九十个经济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展开评估。北京和上海作为评估指标城市,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在“开办企业”指标方面,本着世行评估的“极简主义”方法论,从原来历经七道程序、二十二天时间及花费数百元,到如今只需两道程序、两天时间及全程零费用,我国此一指标的全球排名,亦大幅上升。但我国商事登记性质不明、规则分散、不同主体的登记标准和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边界不清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亟须借鉴世行评估方法论,参酌营商环境优良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在法律上做出回应。法律应将商事登记的性质明确为行政确认,市场监管部门仅承担形式审查职责,对于有证据表明虚假商事登记所涉及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来查明事实,进而做出是否撤销该登记事项的决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只有各安其分,才能各显其美。

  • 标签: 营商环境 制度性交易成本 商事主体登记 行政审查
  • 简介:事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可是关于民事主的争论自民事主概念提出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本文通过对民事权利能力、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水平和民事主结构等重要的民事主理论概念的分析辨别,着重论述了民事主资格和民事主结构这两个理论问题,并对我国的民事主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资格 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水平 民事主体结构
  • 简介:民商法之关系处理是制定民法典不容回避的问题,而对民商事的规范更是此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立法层面上,厘清二者的关系并对其进行正确的规范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关乎私法主体制度的构建乃至民、商事法律之整体完善。本文以民、商事立法为切人点,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阐释国外相关立法趋势,就我国民法制定中的民商事立法提出建议,求教于同仁。

  • 标签: 商事主体 私法主体 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法 商事法律 立法层面
  • 简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快发展,民事主的制度和理念也经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历程。民法是人法,故作者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伴随着改革的民事主立法变迁,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冀望能够从这个独特的角度折射出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民法发展之间的深刻联系。

  • 标签: 改革 市场经济 民事主体
  • 简介:农村承包经营户具备非法人组织的六大特征,它应成为非法人的独立的第三民商事。应以合伙法的原理来设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外对内法律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化,理顺农户内部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引进有限责任制,如对老、幼、重疾者等无劳动能力者实行有限责任,实行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等特殊的有限责任制,减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业发展。

  • 标签: 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商事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限责任破产
  • 简介:<正>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承包责任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形式。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的优越性和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

  • 标签: 民事主体地位 农户家庭经营 权利能力 承包使用权 社会主义商品 承包责任制
  • 简介:合伙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但关于其在民事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学者之间仍持不同的见解。合伙具备了一个民事主所具有的事实标准或条件,民事主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法律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从而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

  • 标签: 合伙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 简介:对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地位这一问题,民法学界一直有争议.从国内民事立法对合伙的态度入手,认为团体性合伙是民事主而非团体性合伙不是民事主.然后结合民事主的构成要件及团体性合伙自身的特点加以论证,并阐述赋予团体性合伙民事主地位的价值.

  • 标签: 合伙 民事主体地位 团体性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涉诉情况谈起由于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大部分地方立法中,没有关于商事的一般性规定,"商事"至今还是一个学理概念。实践中,由于商事与民事主在性质和法律适用规则上的不同,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如公司法、

  • 标签: 商事主体 企业单位 法律适用规则 民商合一 民事主体 一般性规定
  • 简介:摘要:商事变更企业名称之后,对其原企业名称是否享有权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商事变更企业名称后,在行政层面上不再享有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这意味其他商事可以注册登记并使用相同名称。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如果行为人有意冒用他人原企业名称,混淆相关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那么即使冒用的是他人原企业名称,仍应受到法律规制。因为冒用行为旨在误导公众,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提高利润。这种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虽然商事在行政层面上失去了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下,如果冒用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和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因此,对于此种冒用行为,应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以维护。

  • 标签: 企业名称 冒用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