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本质上是制度规则的评估。世行构造了一套可量化、可比较、可竞争、可改革的指标体系,从程序、时间和费用三个维度,对全球一百九十个经济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展开评估。北京和上海作为评估指标城市,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在“开办企业”指标方面,本着世行评估的“极简主义”方法论,从原来历经七道程序、二十二天时间及花费数百元,到如今只需两道程序、两天时间及全程零费用,我国此一指标的全球排名,亦大幅上升。但我国商事主体登记性质不明、规则分散、不同主体的登记标准和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边界不清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亟须借鉴世行评估方法论,参酌营商环境优良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在法律上做出回应。法律应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明确为行政确认,市场监管部门仅承担形式审查职责,对于有证据表明虚假商事登记所涉及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来查明事实,进而做出是否撤销该登记事项的决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只有各安其分,才能各显其美。
简介: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可是关于民事主体的争论自民事主体概念提出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本文通过对民事权利能力、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水平和民事主体结构等重要的民事主体理论概念的分析辨别,着重论述了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结构这两个理论问题,并对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简介:摘要:商事主体变更企业名称之后,对其原企业名称是否享有权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商事主体变更企业名称后,在行政层面上不再享有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这意味其他商事主体可以注册登记并使用相同名称。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如果行为人有意冒用他人原企业名称,混淆相关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那么即使冒用的是他人原企业名称,仍应受到法律规制。因为冒用行为旨在误导公众,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提高利润。这种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虽然商事主体在行政层面上失去了原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下,如果冒用行为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和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因此,对于此种冒用行为,应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