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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 行经导管射频消融术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开展的心脏介入手术治疗方法,具有安全、有效、创伤小等优点,本文针对该方法的关键装置电极导管的专利申请进行综述,阐述了其原理并讲解了电极导管专利申请的情况及相关分析。

  • 标签: 电极导管 专利 心律失常
  • 简介:摘要:企业商标保护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企业、社会、消费者、政府主管部门从自身的使命和职责出发,为企业商标的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当前,我国的企业商标保护还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只有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地从制度法规上,企业管理上,媒体监督等诸多方面来进行提升,未来的企业商标保护在会进入一个相对稳健的发展之路。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企业商标保护的法律。

  • 标签: 企业商标 商标保护 法律
  • 简介:摘 要:形体尺寸标注是高中通用技术教学重难点之一。尺寸标注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图样表达能力,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态度。本文从课程标准、尺寸标注的基本要求、尺寸标注三要素、圆的注法、标注基准,组合体尺寸标注等系统阐述尺寸标注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及教法,归纳分析尺寸标注题型,总结解题思路及经验方法。

  • 标签: 尺寸标注,教学内容,教法,题型分析,错标漏标
  •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技术为肝脏疾病医学影像研究提供了新契机。为促进肝脏人工智能科学研究的发展,提高肝脏疾病精准诊疗能力,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医学影像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工作委员会、腹部学组和磁共振学组联合对肝脏局灶性病变的标注提出初步指导意见,用于肝脏局灶性病变人工智能算法和产品的建立与验证。本共识从肝脏局灶性病变的分类、标注类型、标注原则等各个方面阐述专家组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旨在提高肝脏数据标注的质量,促进肝脏局灶性病变人工智能规范化研究的发展。

  • 标签: 肝脏局灶性病变 人工智能 标注
  • 简介:摘要:单一性是判断两个权利要求相互之间有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就具有单一性,如果没有就不具有单一性,单一性的判断对象是针对权利要求之间,当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选择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提出分案申请

  • 标签: 单一性 特定技术特征 分案申请 母案
  • 简介:摘要:为了本文以检索系统中 DWPI和 CNTXT数据库中已经收录的公开专利数据为基础研究,从专利文献的视角对电荷泵技术的专利发展进行了全面标引和分析,主要针对国内外专利申请状况的趋势和专利重要申请人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得到相关的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各阶段专利申请国家分布和主要申请人。

  • 标签: 电荷泵 专利分布 主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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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 要】目前我国创新药的研发存在诸多管理问题,根据我国新药的研发现状剖析相关政策的导向原因,探讨适合我国创新药现状的合理注册制度。本文结合创新药概念的界定,介绍创新药定义和分类,根据我国出台的创新要制度,探讨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提高我国新药的研发水平,更好为公众提供健康保证。

  • 标签: 创新药 药品研发 药品注册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
  • 简介:摘要: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注册管理,相对关键。对药品进行注册,是一种由法律程序而引起的对药品进行知识产权依法进入实质性保护的必经程序。制药企业对药品注册管理,需要重点做好对研发生产新药的注册管理。

  • 标签: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注册 管理
  • 简介:摘要:数乘运算是数学课堂教学和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 它更是学生们加深和巩固数学运算的手段。 随着新课标的不断变化时代的不断推进,数乘运算是小学生对算法积累的重要途径。因此,需要教师引用一些例子对学生们进行教学;例:算式13X27的两位数乘两位数的竖式笔算。该部分的计算内容在计算过程当中都有进位,且与进位数相加再进位。如 13乘 27, 3乘 27时,乘个位上的数得到 21,乘十位上的数得到 6, 6加上进位数 2所做的加法需要再进位。教师应该放手让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法独立解答,再汇报自己的想法和做法,以加深对算理和算法的理解。如果学生想不到,教师应加以引导,主要是为学生的估算策略打基础。

  • 标签: 竖式计算 标注 正确率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人们的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攀升,物质生活得到了大幅的提升。尤其在饮食方面,在党和国家“不断丰富人民菜篮子”理念的推行下,越来越多的饮食种类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餐饮行业也越加繁荣。但饮食的丰富在人们不加节制影响下,开始出现营养不良和过剩的情况,多数人对营养的搭配和相关信息的了解不足。本篇文章主要针对餐饮菜单营养信息标注的可行性和具体模式的分析,通过对不同消费者群体的调查和所获取的数据结果来掌握当前餐饮菜单营养信息标准的可行性与其具体模式的讨论。

  • 标签: 餐饮菜单 营养信息标注 可行性分析 模式分析
  •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对药品的生产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药品是对病患进行治疗的主要物品之一,在临床上根据病患不同的病情类型,会采用不同的药物对病患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化学药品注册是药品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临床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目前所使用的药物种类增多,因此在注册方面也出现了批量化的趋势。注册的批量化表明药品的生产规模也需要扩大,因此这也成为了药学审评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对于化学药品其组成成分较为复杂,因此在注册方面则需要更加注意。本文对化学药品注册批量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具体内容如下。

  • 标签: 化学药品 注册批量 问题探讨
  • 简介:摘要: AR/VR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显示技术,本文以轻量化 AR/VR设备的专利申请作为分析对象,对该领域中的人体控制技术进行研究,梳理了关键技术、重要申请人、重点专利及其技术演进和发展脉络,从而给出轻量化 AR/VR 中人体控制专利分析的结论和建议。

  • 标签: 轻量化 AR/VR 人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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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新证券法修改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确立了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注册制的本质在于证券的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参与者本身决定,拿去了证监会决定证券能否发行的权力。在注册制下,证监会的监管重心在于对信息披露合规的监管。信息披露是研究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本文即在辨析审核制与注册制的基础上,旨在探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

  • 标签: 证券发行 注册制 信息披露 资源配置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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