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犯罪构成理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这种争论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引起任何反响。因为这种争论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际。尽管学者们坚称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学者所论的犯罪构成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为了使理论上的犯罪构成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作者试图以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分析犯罪构成的要件。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进行系统地分析,以弥补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研究中脱离刑法文本的缺陷。文中论证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由前置条件、行为、入罪条件三大要素构成的,并对这三大要素进行了深入研究。这种研究,有利于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有利于把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司法中的定罪依据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指导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
简介: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内容经历了不断扩展的过程。从客观叙述性的构成要件,到主观规范性的构成要件,再到把故意过失纳入构成要件,最后到归责性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内容不断扩展的背后动因是构成要件的功能从"指导形象"向"犯罪类型"的演进。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即违法责任类型,它最根本的要素特征在于类型性,能够体现具体犯罪行为的违法与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应该是事实性要素,而不是价值性要素;是积极性要素,而不是消极性要素。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功能,罪责能力、违法性认识和责任故意过失等要素不应是责任阻却事由而应是责任推定要素,应该纳入构成要件中。厘清构成要件内部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违法要素与责任要素之间的关系将会成为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最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