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简称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的界定尚有许多让人迷惑之处。折旧部分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同时减值部分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
简介:一、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适应于该准则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投资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转回做出了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存货的减值不包括在内,存货减值适应于《存货》准则。《存货》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允许存货减值的转回,但不允许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而旧准则没有资产减值的专门规定,每项资产的减值分散在各个相关资产准则内,但都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