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授权行使是我国国有资产法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关键问题在于"代表"与"授权"所具有的法律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代表"与"授权"的法律意义进行分析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对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授权行使的法律框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提出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的建议,期望对我国的《国有资产法》立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
简介: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4)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5)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6)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7)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