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简介:2014年8月4日至6日,"2014环太平洋国家地区客观测试学术研讨会"在广州顺利召开,会议由嘉兴学院语言测试研究所承办。本年度会议主题为"RaschandtheFuture",着重探讨Rasch模型在教育、语言测试、医学、商务、管理、工业等跨学科应用研究方面的最新发展。本次大会特别邀请了教育部研究发展中心王烽主任、教育部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龚亚夫教授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主任金艳教授以及Rasch领域著名学者Tre-vorBond教授、RobCavanagh教授、GeorgeEngelhard教授等出席并做主旨发言。
简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够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任何法律的内容,都会受到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状况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因此,法律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最终还应归属于客观的范畴。由此可见,我国的《档案法》,同时具有阶级性和客观性的双重属性。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指出:“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而,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
简介:摘要:空气湿度是表征空气中水汽含量多少的物理量,是决定各种天气现象的重要因子,准确掌握它的测定方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在野外气象观测作业和教学应用中,利用百叶箱干湿球温度表测量空气湿度,仍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当自动气象站出现故障时,干湿表法仍可以替代。本文主要研究干湿球法的测湿原理及误差来源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