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出现在中国武汉市的新型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SARS-CoV-2)已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严重影响了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室内“超级传播者”等传播感染事件的出现,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主要归咎于飞沫传播的观点受到了质疑。研究发现,气溶胶才是大多数呼吸道疾病最有可能的主要传播途径,然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气溶胶传播机制的认识仍然不足。为此,本文经文献复习,就病毒的传播方式的历史演进进行综述,评述了病毒气溶胶的产生及特点以及冠状病毒在室内外环境气溶胶中的赋存特征及生存能力,探讨了对未来疫情防控发展战略的展望,为 COVID-19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简介:<正>我国宪法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积极下放立法权的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各地我行我素,违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不抵触原则是中央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
简介:摘要: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第 148 条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的考察,可以发现这条规定中“不抵触标准的边界十分模糊,究其原因,首先,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对“不抵触”标准的消极态度,将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个限缩解释,将合法与不抵触划等号。其次,上位法的单一适用。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中审查标准之“不抵触”标准存在的问题,急需一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 法审查标准中“不抵触”标准的识别与方法论建议,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得以完善。
简介:内容摘要: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确立,无疑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地方立法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遵从“不抵触”原则的同时,突破观念上的禁区、走出实践中的误区,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设区的市实现地方立法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的重大实践课题。
简介:人们表达情绪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身体.日常生活中最熟悉的是面部表情的变化和身体姿态的改变.在关于身体姿态的研究中,主要侧重于身体姿态与情绪的关系,一部分研究者把身体姿态作为情绪的表达方式——情绪躯体语言——进行研究,通过与面部表情的对比,探究个体对不同躯体姿态所含的情绪性信息的识别和辨认的生理机制及其与面部表情的异同;另一部分则把躯体姿态作为影响情绪的因素进行研究,更侧重于探究躯体姿态对个体情绪的影响.结果表明,情绪的表达可以通过身体来实现,并且个体对躯体姿态所传达的情绪性信息能够像面部表情一样进行加工和识别,而且,仅仅保持这些表达情绪的姿态或做相应的动作也会对个体的情绪产生特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