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P2P技术的出现和迅速普及,大量网络用户直接提供通过互联网的接入服务交换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内容服务商为重点规范对象的立法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遵循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借鉴美欧各国之立法例,适当调整对接入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范围成为缓解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的矛盾所要考虑的应对策略【关键词】P2P技术接入服务商披露义务利益平衡一、技术创新挑战版权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迅速普及,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变得方便和快捷,但网络侵权也越演越烈,个人网络用户上传和下载作品变得越来越方便。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法律规定免责理由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进行肆意传播,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这种情形,各国普遍对原来的著作权法作了相应的修订或重新制定,来适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需求,以达到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合理平衡。P2P技术出现之前,个人网络用户若发布或获取信息,均必须借助各种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如网易、百度、土豆网等各种类型的网站。这些网络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成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中心。一旦这些服务器关闭,个人网络用户就无法获取和发布信息……
简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诞生了互联网接入权的概念。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个人呼吁或者已经将互联网接入权利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否将其纳入到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体系也相应成为一个问题。但是本文分析认为,互联网接入权虽然与言论和见解自由表达权、集会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等许多既有的基本人权密切相关,但是在现行国际法上,特别是从国际人权法渊源来看,应当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概念,国际法上尚没有确定的有关互联网接入权的条约一类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社会,关于互联网接入权的法律价值、相关责任和义务和界线还需要逐渐形成共识。该权利未来是有可能被纳入国际人权法的,但目前还没有,因而它还不是国际人权法上的法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