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在处罚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体,然而,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公众的理解造成了误区,而且也使得法官的裁判出现了误区与纠结,从而导致二者在“病否”与“罪否”方面权限的冲突。本论文从理论和实践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简要分析,并从中总结一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重的问题。从思辨总结的角度出发,总结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在处罚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体,然而,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公众的理解造成了误区,而且也使得法官的裁判出现了误区与纠结,从而导致二者在“病否”与“罪否”方面权限的冲突。本论文从理论和实践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简要分析,并从中总结一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重的问题。从思辨总结的角度出发,总结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在处罚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体,然而,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公众的理解造成了误区,而且也使得法官的裁判出现了误区与纠结,从而导致二者在“病否”与“罪否”方面权限的冲突。本论文从理论和实践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简要分析,并从中总结一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重的问题。从思辨总结的角度出发,总结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简介:<正>2001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哈逖姆·马斯洛依(HatimMaslouhi)潜入其前女友萨尔茨(Salz)家中,袭击并试图谋杀其男友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造成被害人身受重伤,直到萨尔茨冲天鸣枪后方才逃离。经相关专家鉴定,被告人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与常人无异。经过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212条意义上的未遂的故意杀人,具有违法性。但考虑到其之前患有精神幻觉症影响了被告人自身的行为,波恩法院对其进行了减轻刑罚的判决,判决其自由刑4年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在本判决中,波恩法院将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是精神障碍者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成为减轻判决的根据。本文将以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切入点,简评波恩法院的本份判决。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某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的特点。方法统计2009年8月-2016年8月某市要求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司法鉴定案例,对其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660例涉嫌刑事类案件的案例,有484例为涉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案例;55例为无精神病者,61例为躁狂发作者,87例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患者,227例为精神分裂症患者;51例为刑事责任不予评定,221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96例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16例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相关部位要将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防治工作大力加强,患者家属要对患者进行有效管理,最大程度上避免发生精神病患者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