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股份清偿债务[1]是重整计划中的重要偿债方式,但我国破产法缺乏关于以股份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股份清偿债务往往存在股份定价方式简单、定价不公允、定价程序不透明、商誉泡沫严重、未考虑非控股权折价和流动性不足折价以及债务人重整后业绩太差等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容易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以股份清偿债务既涉及法律,更涉及投资,在本质上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重整计划必须详尽披露股份定价依据,而不能仅仅依靠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报告。属于重大重整计划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份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果股份定价采用未来收益法而不是资产基础法,重组方或债务人大股东应当作出业绩承诺,债权人获得的股份的权利性质可以有别于债务人原股东保留和重组方获得的股份。此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没有通过以股份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侵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
简介: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2006年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私有财产的积累增加,公民之间产生了 更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这些债权 债务关系的终止或消灭,由此导致了复杂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与此相矛盾的 是现行《民法典》和《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有些内容比较抽象,满足 不了实践的发展,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本文在悼念 近两年来的司法案例基础上,通过分析争议焦点发现实务中对于遗产范围和遗 产债务范围存在争议,法律对于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也不明确,遗产债务清偿 顺序混乱,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尤其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追偿 没有统一的标准,故结合民法继承编提出建议,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规则,明确遗产债务范围,规定丧葬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以遗产进行优先清 偿,明确规定审判程序中查明遗产范围,制作遗产清册来确定遗产状况,建立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清晰债务清偿顺序, 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务,提 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