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简介: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增设了职务侵占罪,这对完善侵犯财产罪、打击非法侵占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以及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本文认为职务侵占罪存在未遂形态,认定时要以是否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标准,占有了的为既遂;如果职务侵占行为人在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单位财物,便没有将犯罪进行到底,就是职务侵占未遂。
简介: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 比较两地刑法关于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规定,(2)澳门刑法除规定了障碍未遂(普通犯罪未遂)外
简介:如果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该财物的控制,而应以盗窃犯罪的受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卷线、装车等正是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所必须采取的行为
简介: 1 现在是下午五点.梁大贵极有耐心地磨着这把匕首,他磨得一丝不苟,一去一回从容不迫,像是完成一件极其神圣的使命.他把腰弯得很低,高高的身躯像个大虾米一样几乎趴到水池子上.许是趴得时间长了,他感到吃力,过一会儿就直起腰来,舒展一下,然后再接着磨.新新的磨刀石已经磨下去浅浅的弧线,形成一个小小的水凹,沙水将匕首和磨刀石混为一体,分不清彼此.磨刀就像时间磨一个人的生命,磨刀石将刀磨得锋利无比的同时,也将刀一点一点磨没有了.……
简介:有人认为控制说在盗窃对象是无形财产的情况下,亦将控制说作为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7].笔者认为,二、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划分(一)认定盗窃未遂与既遂的一般标准关于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
简介:
简介:关于挪用公款后而未使用的案件该如何定性,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成立犯罪,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应该成立犯罪。但在主流观点里面,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观点又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犯罪既遂,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犯罪未遂,更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数额犯,而数额犯又是一种即成犯,所以,"挪而未用"的行为应当成立挪用公款罪,但是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简介: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未遂;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超越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在语境混淆的状态下论证教唆未遂。在三大法系内部,对于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均存在着巨大争议,其关键都在于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要件上是否要求教唆人具有目标犯罪的罪过;仅从我国《刑法》第29条有关教唆犯的显性条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未遂的教唆”似乎没有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但是通过对该条隐性条款的解读,“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该问题在深层触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简介:区分贪污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占有公共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未占有公有财物的贪污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贪污未遂没有占有公共财物
简介:立法中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是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和对刑事政策的考虑,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简介:一、事件始末1994年9月30日,正当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阿利耶夫在纽约出席联合国大会时,国内发生武装袭击事件。总统的两位亲密朋友、共和国国民议会副议长贾利洛夫在乘坐的汽车内遭枪击身亡,总统安全事务局局长拉希莫夫也被人暗杀。10月1日,阿利耶夫回国,并开始组织各方对反叛者施加压力。10月2日晚,阿塞拜疆总检察院批准国家安全部逮捕涉嫌谋杀案的4名内务部和国防部高级军官。半小时后,内务部特别警察部队占领了检察院大楼,并将总检察
简介:传统理论一方面把未遂犯中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作为不能未遂犯的处罚根 据的同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不具有产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 危险性,另一方面又在未遂犯内部以行为是否具有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作为了区分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标准
简介:立法中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是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和对刑事政策的考虑,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 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
简介:未规定何种犯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关于贪污罪既、未遂问题,那么区分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法定的犯罪未遂概念说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三个特征,体现了犯罪构成中主、客观方面的统一,缺一不可。其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前提。一切故意犯罪都是主观上的某种犯罪故意和客观上实行一定行为的统一。如果说故意罪
简介:刑法关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及运用?文章以杨桌脱逃案为切八点.系统阐述了二者的由来、构成条件,区别及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该案的判决。
简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简介:犯罪未遂的立法概念需要完善.犯罪未遂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这一结论已为司法界所采纳.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存在犯罪未遂.有必要建立"未遂行为"理论,使不可罚的未遂行为区别于可罚的犯罪未遂.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都需要或能够区分未遂与既遂.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具有相通性.
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
浅议职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澳门与大陆刑法犯罪未遂形态的比较研究
试谈盗窃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
未遂
盗窃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罪与非罪的界限
未遂事件
“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兼论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形态之有无
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浅谈贪污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未遂之我见
阿塞拜疆的未遂政变
不能未遂犯论争
贪污罪也有未遂
再谈贪污罪的未遂
论犯罪未遂中的“着手”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厘定
犯罪未遂与中止再探
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