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8年6月7日下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中)会见来访的日本监查法人前进诚天法人代表小笠原直先生(Mr.OgasawaraNaoshi)(左)及高级顾问江越真先生(Mr.EgoshiMakoto)(右)一行。OnJune7th,2018,Dr.ChenYugui,DeputyPresidentandSecretaryGeneralofCICPAmetwithMr.OgasawaraNaoshi,RepresentativePartnerofAvantiaGPandMr.EgoshiMakoto,SeniorConsultantofAvantiaGP.
简介: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为做好“市人代会”会前准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沙海林、蔡威、高小玫、肖贵玉、莫负春,秘书长陈靖分别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们对“一府两院”工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近100名市人大代表参加座谈。虽已是初冬,但座谈会气氛热烈,代表们争先发言,积极献计献策。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代表们普遍认为,上海的营商环境排在全国前列,且近年来营商环境越来越好,但同时,许多代表也认为上海的营商环境依然有提升的空间。谈到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代表们认为,问题主要集中在融资难、引进人才难、成本高等方面。许多企业家代表在发言时提到,目前上海对人才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上海不缺政策但缺对政策的落实。同时,一些代表呼吁为民企减轻税负。
简介:法人是除自然人以外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其相关问题受到学界乃至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10月,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对法人的类型作了基础性的重构,基于此,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关于公益法人的概念,与民法总则中体现的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多有交叉和重合,而非营利法人制度中的捐助法人的创设,也被认为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推进.在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综观我国公益组织的兴起,与邻国日本多有相似之处,而在制度构建上却有很大的差距.大陆法系的土壤在日本培育较早,其法人制度发籾也较早,公益法人制度在日本经历了几个变迁阶段,每个阶段也存在特有的问题,2008年日本施行了全方位的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后续又对一些配套的公益法人制度进行了修正,较为典型的如2016年社会福祉法人制度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动作使日本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稳定的制度,现行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公益组织的规范化、法人化治理,另一方面也有力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简介:摘要依法治企是现代企业融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全球各国都在寻求一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形成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多公司治理的约束与监控问题;二是基于“公司利益相关者论”而形成的“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做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不合理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笔者将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入手,对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简介:法人人格否认,系由英美法系判例法引申出来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均有借鉴。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的条款。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颁布实施,并将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列入营利法人一章节。作为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将法人人格否认列入其中,说明法人人格否认所发挥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在整个民法领域都有统御全局的作用。《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大盛事,其中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不胜枚举。笔者不揣冒昧,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综合分析中外立法的规定及沿革,并对其法理学基础、外延、内涵、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论证,试图为建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摸索出一条门径。
简介:《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是《公司法》第20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沿用”和“承袭”,亦是《民法总则》“法人章”运用“复制”《公司法》立法技术的微观著例。从历史起源、域外立法、制度适用、司法运用等诸视角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公司法》中就属于一项“极为特殊”的判例法制度,仅仅是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补充和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民法总则》所承载的私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功能相悖。《民法总则》“法人章”在条文构造上运用“复制”《公司法》规范的做法,可能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障碍,亦会造成规范适用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