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严格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身份和比例限制,界定了业务范围和定位,明确了和控股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确立了保监会的监管主体地位,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的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的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的实质性系列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的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
简介: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下,法律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目前中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这可以从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和部门规章层次分别体现,在法律层次上,“根本大法”《保险法》是核心,其他重要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海商法》的相关部分,在部门规章层次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构成了主要内容,在介于法律层次和部门规章层次之间的行政法规层次上,则有近期将出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违法违规处罚条例》等。
简介:洪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分担由洪水灾害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在最大程度上补偿受灾人的财产损失。构建洪灾保险的法律路径不仅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且是对当前国家政策呼吁和现实风险社会的回应。其立法形式应当逐步推进,由试点规则到成为《保险法》中巨灾保险篇章的组成部分;其基本运营路径应当由政府和保险人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联合协作,共同有效的推进洪灾保险制度的落实;在事前构建联合巨灾保险基金制度,保证资金流动性以应对洪灾风险的即时性;在投保时实施强制基础保险加浮动的自愿机制,照顾不同种类风险承担者的现实需要,最后应建立洪灾保险的公估人机制,保障洪灾保险制度的后期实施。
简介:本文从向保险业投资的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以2007~2011年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74家保险公司为样本,使用GMM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与融资效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测度了“融资悖论”的存在性。结果表明,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保险业的资金存在着明显的“融资悖论”现象,资金在保险业的流向不符合“资本逐利”的基本规律。而且,寿险公司因其业务具有较强的现金吸收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存在比财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因其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也存在比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保险业中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融资悖论”,而外资则是典型的“现金追逐者”,依循“逐利”规律谨慎向中国保险业投资。其次,从不同融资渠道投向保险业的资金在“融资悖论”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表象。投资于保险业的内部资金是典型逐利的,丝毫不存在“融资悖论”;而由于出于占有金融资源、信息不对称、羊群效应和不合理投资等因素的考虑,投向保险业的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等外部资金具有严重的“融资悖论”,可见,保险业的外部投资者未能准确寻找适合投资的保险公司。最后,本文还以新《保险法》的出台为例,分析了制度因素对保险业“融资悖论”的抑制作用,保险市场的制度完善能有效矫正对“资本逐利”规律的扭曲,能引导资本流向更加合理的保险公司。本文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处理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更有力地证实了保险业“融资悖论”的存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