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陆地资源日渐枯竭,海洋资源成为各国“必争之地”,使蓝色圈地运动愈加激烈。中国的海岸线较长,岛屿众多,其海上邻国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于海洋资源。中国与菲律宾、越南、日本、韩国等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岛屿、岛礁主权争端。即便中国一直主张以双边的谈判和磋商等外交方式解决海洋争端,但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规定,是中国不得不开始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解决海洋争端。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分析和附件七下的仲裁庭的案例进行分析,从前置条件、管辖权等方面,为中国可能将要面对的强制仲裁提供抗辩理由的参考。
简介: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陆地资源日渐枯竭,海洋资源成为各国“必争之地”,使蓝色圈地运动愈加激烈。中国的海岸线较长,岛屿众多,其海上邻国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于海洋资源。中国与菲律宾、越南、日本、韩国等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岛屿、岛礁主权争端。即便中国一直主张以双边的谈判和磋商等外交方式解决海洋争端,但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规定,是中国不得不开始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解决海洋争端。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分析和附件七下的仲裁庭的案例进行分析,从前置条件、管辖权等方面,为中国可能将要面对的强制仲裁提供抗辩理由的参考。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简介:中国在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3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之“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海上争端频仍,亚洲地区较受瞩目的有2009年美国监测船「无瑕号」在中国大陆地区海南岛附近所发生之冲突事件,以及2010年9月之中日船舶在钓渔台海域所发生的碰撞等,这些冲突最后都依循了政治途径而获致解决,未见诉诸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争端茍能透过政治途径解决,固为争端当事国所乐见。否则,一旦诉诸司法,当事国等均将投入大量的劳力、时间和费用,所以司法应该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最后手段。正因如此,解决国际之间海事争端之国际海洋法法庭(下称海洋法法庭),于1996年成立以后,迄今十年有五,受理案件也不过18件[1]。从而,笔者欲藉由海洋法法庭之成立经过,以及其特殊的运作程序,并对其受理之案件作一基本分析,以窥海洋法法庭这些年来实际运作的情形。【关键词】海洋法法庭、海洋法公约、强制管辖权一、前言近些年来,海上争端频仍,亚洲地区较受瞩目的有2009年美国监测船「无瑕号」在中国大陆地区海南岛附近所发生之冲突事件,以及2010年9月甫发生不久之中日船舶在钓渔台海域所发生的碰撞等,这些冲突最后都依循了政治途径而获致解决,未见诉诸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争端茍能透过政治途径解决,固为争端当事国所乐见。否则,一旦诉诸司法,当事国等均将投入大量的劳力、时间和费用,所以司法应该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最后手段。正因如此,解决国际之间海事争端之国际海洋法法庭(下称海洋法法庭)……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或UNCLOS)第288条第1款意义上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同意极为重要。这一观点尤其适用于'混合争端',这类争端的特征是:它们不限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公约直接规制的领土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UNCLOS法庭必须先确定争端的相对权重。如果争端的重点明显不在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那么法庭必须拒绝实施管辖权。《公约》第287条第1款意义上的所有争端解决程序都应该就管辖权的限制发展出一套统一的方法,并遵循之,以实现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以其触发上的单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这种单方性同时意味着相对方的利益将立即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这种单方性并非任意的单方性,而是受制于一定的条件限制——通过启动条件加以限制.综合考察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这些条件尝试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一新的二元划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概括了强制仲裁程序启动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积极条件”且不能带有“消极条件”中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庭(仲裁庭)对各个条件所给予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对“积极条件”中的“争端类型”条件着墨最多,在“消极条件”则是“协议阻却”和“任择性例外阻却”获得的关注最甚.
简介: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策略应调整为“强化主权存在,推动双边谈判,合理开发利用”,完善海洋维权顶层设计,设定维权目标和维权底线,加强历史和法理研究,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对海洋渔业、油气资源开采、旅游业等进行补贴,发展海洋经济。南海争端的解决,应在既有的法律主张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创造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和事实条件,加强既有的管治和控制,尽可能拓展在南海地区的存在空间。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我国继续增强巡航执法力度,维护该海域的渔业生产正常秩序和渔民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利用法律、外交、政治手段,并加强国内外的舆论宣传工作。我国应研究“海洋权益”入宪的问题,制定“海洋基本法”,理顺现行海洋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海洋突出现实问题的应对,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外国入、外国船舶侵犯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责任。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