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人格权中蕴含着神圣的生态环境权益,生态修复则是一项针对破损生态系统的全面恢复策略,它强调的是强化环境区域的联合治理制度,通过设定严格的生态保护界限并推行源头管理。区域生态治理的核心并非单纯的法律约束,而是深层次的人性引导和法制革新。补偿机制在生态修复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它是平衡环境损害与生态保护主体利益的关键制度设计。生态修复责任是应对环境破坏的主要途径,为此,我们必须建立一种流域间的多元横向生态补偿的持久模式,其规模的扩大需严格遵循生态补偿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在实施生态修复项目时,必须遵循自然界的内在法则,深刻理解生态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原始真实性,持续提升我们对现代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能力。
简介:摘要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承担着保护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大使命和责任。文章就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责任追究问题,提出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制度建议
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民事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性质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属于"国益"。但从概念范畴、法律界定、利益诉求等角度深入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属性应为"公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明,有关"赔偿磋商"与"修复生态环境"的规定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与行政管理的交织。厘清上述基本概念,辨明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责任属性,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推进与实践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民事责任。"赔偿磋商"的本质是民事行为。"修复生态环境"是特殊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上,应注意起诉主体顺位的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依次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其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第一顺位的社会组织起诉时,予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