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交流模式越来越普遍,而诉讼领域也出现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在美国,既有的传闻证据规则将大量有效的电子证据排除出外,导致案件裁断者失去了许多全面了解案情真实的机会。"电子传闻证据例外"(eHearsayException)的提出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将有价值的可靠的电子传闻证据从带有偏见或内容模糊的电子证据中过滤出来,赋予其可采性。"电子传闻证据例外"以"最近获知例外"(StatementofRecentPerceptionException)为基础,将适用的对象限定为描述最近事项的、非基于诉讼目的的、非匿名的陈述。这一例外的创设能够有效促进三类传闻陈述(出庭证人的传闻陈述、不能出庭的被害人的传闻陈述、不能出庭的证人的传闻陈述)进入案件裁断者的考量视野。
简介:<正>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judgement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简介:作为GATT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被纳入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MFN待遇例外各不相同。TRIPS最惠国待遇例外对所有成员采取一致的原则,其第4条(a)项例外之基础在于司法协助协定的双边性质。(d)项的豁免不能扩大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对这些条约的修订。"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的含义是:这些协定的制定旨在对知识产权标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没有通知TRIPS理事会的条约将不能从豁免中获益,而不管其最终是否符合第4.4条所确立的两个其他条件。WTO对迟延的通知并无明确禁令。通知的效力既涵盖过去又包括将来。第5条涵盖了1995年1月1日后缔结的WIPO协定。鉴于WIPO的许多条约实际上具有混合性质,因此,在同一WIPO条约中,可能有的条款享有TRIPS第5条规定的豁免,而其他条款则并不享有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