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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个结果
  • 简介: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电子证据定位的模糊,导致缺乏统一明确的电子证据证明规则。现阶段亟需撇开法律定位争议,尽快创建电子证据特有的证明规则。本文选取了其中最常见的形式即电子邮件展开讨论。试图从电子邮件系统的工作原理、电子邮件信息尤其是信头的实例分析着手,结合法律和技术知识,为创建电子邮件的认证规范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 标签: 电子邮件 证据认定 实例
  • 简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受害人发生事故时除本人陈述以外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如事故现场不明显、发生事故伤害时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受害人所受伤害为“内伤”等等。这类案件在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比较棘手,

  • 标签: 工伤认定 间接证据 社会保障部门 行政确认 事故现场 事故伤害
  • 简介: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对"毒树之果"和以秘密手段获取证据不应一概加以否定,而应具体分析与区别。另外,违反程序的证据、超期限举证的证据和域外证据等其他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也应加以排除而不予采信。

  • 标签: 行政诉讼 非法证据 毒树之果 排除规则
  • 作者: 郭天武
  • 学科:
  • 创建时间:2012-12-22
  • 出处:《学术研究》 2012年第12期
  • 机构:摘要:通过对时下新兴的取证方式“陷阱取证”的研究发现:“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是合法的,其所收集的证据同时也具有证据能力;而“恶意诱发型”的陷阱取证是违法的,其所收集的证据既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具体实践操作中,排除言词证据,保留实物证据;排除直接证据,区别排除间接证据;排除本案证据,不排除他案证据;绝对排除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证据,相对排除轻微违法的证据。当行为人的权益受到他人违法侵害,穷尽其它手段而不能,只能使用陷阱取证时,必须要遵守关于陷阱取证的基本原则。此时,法律可赋予原告立案预备登记权,相应地,也要赋予被告在诉讼中对非法陷阱取证的异议权。要解决由陷阱取证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公证机关、企业的共同努力。
  • 简介:证据的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重要的一环,现阶段的证据衔接存在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基础性的问题多视角地加以审视。完善证据衔接制度,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既需要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实践层面的具体操作。

  • 标签: 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衔接 转化
  • 简介:一群年轻人,在野生动物园内参观。干枯的草地上,跑过来两匹马。解说员说,这两匹马,是一对母子。你们能分辨出,哪匹是妈妈,哪匹是孩子吗?

  • 标签: 证据 野生动物园 年轻人 解说员
  • 简介:教养,我理解为“因教育而养成的优良品质和习惯”。教养和财富一样,是需要证据的。最关键的证据可能有如下若干:热爱大自然。一个不懂得敬畏大自然,不知道人类渺小的人,必是井底之蛙,与教养谬之千里。若是看到一个成人野蛮地攀折林木,通常人们就会毫不迟疑地评判道——这个人太没有教养了。可见,教养和绿色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 标签: 教养 证据 优良品质 大自然 教育
  • 简介:保全证据公证原则的除了遵守公证的一般原则外,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要谈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就要先了解公证的一般原则,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征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如下特征

  • 标签: 保全证据 浅论保全 证据公证
  • 简介:在科学课中,观察实验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找证据,通过证据证实或证伪学生用来回答科学问题的假说(解释),从而最终形成科学概念。在观察实验的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量是很大的,作为科学教师如何引导学生在这众多的信息中剔除对假说没有任何证明作用的信息,逐步提炼出能够证明(证实或证伪)假说的证据呢?

  • 标签: 证据 提炼 效力 观察实验 引导学生 信息量
  • 简介:王莉在《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撰文认为,网上证据是近年来诉讼中经常出现的新的证据表现形式,通过对我国传统证据分类方法、科技发展以及法律稳定性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网上证据和视听资料是电子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立法上应当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地位,取消视听资料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做法。针对网上证据的特点,从当事人、法院和中立第三方三个方面论证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网上证据;以及如何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方面认定网上证据的效力。

  • 标签: 网上证据 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 法律稳定性 分类方法 科技发展
  • 简介: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 标签: 工伤认定 内容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受伤部位 医疗救治
  • 简介:与国际医学界对吸毒成瘾持"病态说"的观点不同,在我国怎样看待吸毒成瘾一直是个敏感而重要的的话题。1998公复[3号]文对吸毒成瘾采"行为说",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吸毒行为就可认定吸毒成瘾。随着"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戒毒方针在禁毒法中的确立,《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也从医学角度对吸毒成瘾进行了重新审视,实现了对吸毒成瘾"病态说"的回归。

  • 标签: 吸毒成瘾 行为说 病态说 认定标准
  • 简介:摘要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须经司法认证环节。电子证据形成与运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法官认证带来较大难度。电子证据认定应坚持自由评判为主兼采证据标准或规则为辅,从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四个方面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进行认定

  • 标签: 电子证据 认证 方法选择
  •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司法中用于对非法取证行为遭到侵害的人,使之处于不利的地位。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两院三部《规定》)的研究以及实施情况的考察,提出以下意见。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 非法取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人员使用 执法机关
  • 简介: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置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证据灭失"、"证据突袭"、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等困境,民事诉讼程序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活动的有序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证据灭失怎么办法官须有保管证据的责任意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根据'。

  • 标签: 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程序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 举证制度 适用法律
  • 简介: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真实只有一个,而且不会自我呈现。只有赋予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权,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才能还发现真实的机会。

  • 标签: 证据 保全 案件真实 刑事证据保全
  • 简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维护交通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理解,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醉酒驾驶只要符合醉酒标准就应当一律入罪;同时,虽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在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还存在不同;而法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就是依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司法认定
  • 简介:她生于1966年3月,从小到大,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工作之后,仕途也一帆风顺。年纪轻轻便官至处级,还被委派到鹿山学院任一把手,在师生中,她的口碑也不错。如果沿着这条正确的大道走下去,前景应该是相当光明的。可惜的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扩张,她没有把握住自己,在金钱的诱惑下,她迷失了方向,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 标签: 身份认定 院长 受贿 学习成绩 一把手 权力
  • 简介:【摘要】认定恶意欠薪罪必须符合主客观方面的恶意、欠薪的数额、前置行政行为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个要件则欠薪行为均不能被认定为恶意欠薪罪。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立法或者司法有待进一步作出相关法律解释,明确恶意欠薪罪中的入刑犯罪数额、责令行为主体等问题,以便正确理解、运用和把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之规定,依法准确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震慑不良用人单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恶意欠薪行为在社会上并不鲜见,社会上经常出现劳动者跳楼、爬塔吊、攀高架桥等极端方式讨薪,然而,如何正确认定恶意欠薪罪,准确把握刑法打击的尺度,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考量,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就恶意欠薪罪认定问题做以下分析。

  • 标签: 恶意欠薪罪 欠薪罪认定
  • 简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 标签: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