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将通谋虚伪表示规定在两个法条之中。第146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同时第154条规定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两者按主观意思不同被区分为不同法条,但其均间接阐释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通谋虚伪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法理依据和目的,但是,对于身份法律行为而言,能否直接进行不加区别地适用存在争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增加,虚假结婚行为逐渐登上了社会舞台,由此,一些伴随着虚假结婚行为的后果也相应产生。对此现象,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一般规定还是根据个案和身份法律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区别对待,值得进一步讨论。
简介: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处理的逻辑起点是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然而,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法理和既往判例分析得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仅体现为生活“意愿”和“目的”,并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试图实现的规范目的存在根本矛盾。错误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的混乱理解。此外,案涉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林某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得对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