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在实践中,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隐名持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代持股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由于隐名股东的名字未在公司文件和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实际出资人所享有的仅是对名义股东主张的投资权益,实际出资人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往往需名义股东的配合。然而,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基于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事实的信任,径直向隐名股东受让股权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径直处分股权的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容易引发争议,解决该类纠纷需对实际出资人身份进行认定,并需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来区别判断转让行为的效力。
简介:摘要:本文从隐名股东的定义、委托代持的原因、代持协议的效力、隐名股东享有的权利种类、保护难点等方面对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进行了系统地介绍。
简介:摘要 隐名出资方式进行资本投资在商事交易中屡见不鲜,部分投资人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个人原因,通过与对方达成合意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而自己隐于幕后。虽然隐名投资有利于实现商事自由和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中因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引发的纠纷、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纠纷、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针对隐名股东权益受损于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法律保障是保护隐名股东权益的应有之义,对于解决现实中隐名股东相关权益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简介:摘要: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公司隐名股东的存在逐渐被法律条文固定认可。隐名股东能否越过名义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司法解释中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应如何认定;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身份若可确定,其应如何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院审理的隐名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从案件检索中看绝大多数案件对直接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持否定态度,但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向公司直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前应首先确认其股东资格身份,且应注意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
简介:法律对隐名投资形式中股权归属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各种学说对该问题的认定标准也没有区分具体情形,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股权归属问题的诉讼数量居高不下和法院对其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区分了在不同情形下隐名股东股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如果实际出资人是与公司签订的隐名出资协议,在二者之间应适用商法中的实质说认定标准;如果实际出资人是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在二者之间应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如无合同无效情形,则认定协议有效。本文最后介绍了保护隐名股东正当权益的路径――将异议登记制度引入股权领域,并对其意义及合理性进行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