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其所呈现的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犯罪范围的扩张和刑罚结构的调整这两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20个罪名,并对若干旧罪进行了内容扩充。犯罪范围的扩张方面反映了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消长。随着法治的发展,行政权受到限制,而司法权有所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范围随之扩张。与此同时,为减少死刑创造条件,我国的生刑也逐渐加重。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设置了终身监禁。通过刑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刑罚分布更为合理。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反映刑法的科学内涵,更有利于体现刑法的理性和人道,彰显司法文明和法律伦理主义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谦抑性,是对传统立法惯例的理性回归和超越,也是对世界立法趋势和潮流的呼应,科学性勿需置疑,本人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必要性和从宽处罚的具体含义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老年犯罪从宽处罚宽严相济不适用死刑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6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男性平均寿命70岁,女性74岁,人均寿命72岁。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及其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中国已成为一个“老龄型”国家。①无论是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来看,还是从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的方面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势在必行。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七十二条增加了75周岁的老人作为应当适用缓刑的对象……
简介:自1997年刑法修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妨害司法罪中单列出来后,十几年来,对该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刑法修正案(九)》将单位主体入刑,适应了单位犯罪能力的范围,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有效救济的同时也推动了刑法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共融,使本罪立法日趋合理.但是,增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将面临着合理解释的困境,与当前的轻刑化趋势有相悼之处且其刑罚目的合理性也值得质疑.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报告失职罪、虚假破产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金融机构背信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仲裁枉法裁决罪9个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13个旧罪名。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这些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等进行解读,对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简介:死刑制度的修改是调整刑罚结构乃至刑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刑制度的修改具有总则与分则同时修改;被废除的死刑罪名大多是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同时废除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并且以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为主;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并存等特点。但仍存在死缓制度的修改不彻底;与联合国公约的规定存有差距;仍有废除死刑罪名的可能性等问题。因此,未来的立法应该明确死缓的法律地位,提高死缓执行死刑的标准;死刑适用标准借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的罪行"的国际规定;死刑政策立法化,使其不仅能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而且能彰显法律的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