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使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来表达或部分表达环境侵权的涵义,而民法学者则使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相关术语。于是乎“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等概念成为一组话题相同、内容相关、客体相交(叠)、因果相联、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语词。对此,应首先以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厘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等术语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以笼统的“环境侵权”来混用“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侵权责任”这两个术语,使用时应加以区分。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以“环境侵权”为核心术语。
简介:环境艺术概念的提出,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结果。人类社会经历了由温饱、生存到提高生活质量的欲求旅程,表明人的精神世界与物质要求交替提高的发展趋势。然而现在人们所提及的环境艺术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日益发展提高的今天,人类的生存质量得到普遍关注。生态危机迫使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艺术,为人们提供了生活的基本条件,也艺术化地影响着人的精神生活。当环境艺术的各门类艺术,每时每刻都展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所面对的是艺术活动为我们提供的艺术产品。重要的一点是,很多人对环境艺术化处理,也就是人居环境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艺术性,认识尚不完整,一提艺术品,不免就只与绘画、音乐、戏剧相联系,尚不知自己也处在一个艺术化的空间之中。环境艺术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