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刑法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割裂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只会背离理论运用的完整性。如果将我国《刑法》关于预备犯、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体系性思考,单一制与区分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区分又显现出另一番图景:其一,如果实行预备犯的普遍处罚制,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单一正犯体系之间无万丈鸿沟,罪之有无立场一致,只是犯罪形态可能有异——预备与未遂;其二,客观主义之下,于定罪量刑而言,单一制与区分制之共犯从属性并无二致;其三,采区分制(主要是共犯从属性说)之学者,无视预备犯与单一制的理论可以共通,指摘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论难以成立;其四,犯罪形态上,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广义未遂之概念,单一制有效避免了'一个行为两种状态'的理论困境。在此基础上,如进一步结合超越国别之单一正犯体系的优势,不难发现,宣示共犯从属性之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与一元犯罪参与体系的立场无根本对立,而且后者的论理高度一致、科刑亦属相对合理。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有必要采用一元犯罪参与体系。
简介:我国现行法规定了10类法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由于现行法缺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不仅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欠缺应有的法律规范,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当利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通盘考虑和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存在五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参考德国、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的特种买卖一节中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法定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适用关于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简介:生态损害赔偿不仅存在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缺乏兑现的充分保障等法律和技术上的难题,而且生态损害赔偿的局限性,使得事后救济的思路不能也不应作为保护生态的当出之途。构建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是有效规制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行为的必要选择。通过论证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的立法理念、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模式、立法的认识论基础、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创设法律制度框架,可知构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简介:<正>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也称"名牌商标"、"著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通常经过其创立者数年甚至数代人的努力(如我国的同仁堂商标),才得到消费者的认同,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它的价值甚至超过其有形资产。一般来说,驰名商标代表优异的质量,良好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心中有卓越的信誉。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创造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普通商标的企业,如通用、微软等企业可谓富可敌国。尽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素有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驰名商标和其他竞争者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于驰名商标一边"。各国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为驰名商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必
简介: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