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最近,有幸读了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周路研究员主编的(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非常欣喜.这是一部洋洋40万字的关于犯罪问题的学术性资料分析著作,出版这类时间跨度长达10年的数据统计分析专著,在我国犯罪学界似乎还是第一次.
简介:本文论证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之所以拥有整个西欧相对最为严厉的性犯罪管理体系的原因。与西欧其他大多数国家选择更加包容的、治愈性的干预手段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对待性犯罪问题方面更类似于美国,采取的是以剥夺行为能力和定向管制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排他性的和管理主义的刑罚政策。起初,有关上述对于性犯罪者风险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尤其是告示和审查方案方面的差异的论证,总是结合对其各自的“政策转移”理论学说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展开的。然而,事实上,这种刑罚政策上的差异实则应当归因于风险的社会和政治构成及其管理。风险可能会有专业意义上的、表面意义上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多样复杂的表现形式。而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将代表了英国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一一政府、媒体、公众和专业人士眼中的风险的诸多特点都整合在了一起,才使得风险被制度化为了一种处置危险的惩罚性的管理政策。
简介: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
简介:1968年哈丁教授提出了“公地悲剧”这一概念,认为在公有产权制度下,多个权利持有者会依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导致公有资源被过度使用。1998年赫勒教授在其基础上提出“反公地悲剧”概念,认为当公共资源上产权过多,权利人相互制衡时,就会有资源虚置、效率低下的情况产生。“反公地悲剧”概念一经提出,便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内涵对产权理论、法经济学体系的完善、分析现实社会现象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反公地悲剧”和《困局经济学》是赫勒的代表作。本文拟以此为基础分析“反公地悲剧”理论研究的脉络及其发展,并简要分析该理论的缺陷及其在相关研究领域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