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第三次修订之后的《专利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因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但新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专利法》体系下适用时,存在一方面无法有效规制特定行为,另一方面无法合理限定强制许可适用范围的问题。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因构成垄断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该款所规定的强制许可依赖于垄断行为的成立,因此,通过《反垄断法》相关制度的完善来改进其适用是最佳的方案。反垄断法核心设施理论包含了谨慎理念以及严格的适用条件,是衔接《反垄断法》以及《专利法》第48条第2款的合适制度,能更好地实现促进竞争并保护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