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王某(男)与邱某结婚后常年分居两地,邱某难耐寂寞,与邻居一单身汉林某勾搭成奸并生下一子。王某不明真相,以为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而疼爱有加,看着孩子在自己的呵护之下健康成长更是喜在心头。安宁和美的日子过了15年。在一次例行的体检中,王某得知自己并无生育能力,惊讶之后顿生疑虑,经过一番明查暗访,王某对邱某提出质问,邱某无奈之下承认了与他入的奸情并坦言孩子不是王某与其所生。王某自感受到了极大伤害,愤然起诉,要求与邱某离婚并解除其与孩子的父子关系。本案中,对于如何认定王某与孩子之间的人身关系,产生了较大分歧。一种观念认为,王某与孩子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没有按照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
简介:<正>在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刑法学界处于一个恢复重建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活跃在我国刑法学术舞台上的学者,20世纪50年代初大多曾经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聆听过苏俄刑法专家授课。那时有北高南马之称:北高指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的高铭暄教授,南马指在武汉大学任教的马克昌教授。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都是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生中的佼佼者。除此之外,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任教的王作富教授也与高、马具有相同的求学背景。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往往是高、王并称。就学术成就而论,高、王可以说是双峰并峙,在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这两个研究领域各领风骚;就为人处事而言,高、王又是二水分流,各有其人格魅力。我有幸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以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先后师从王作富教授和高铭暄教授:其中,王作富教授是我的硕士生导师,而高铭暄教授是我的博士生导师,同时,王作富教授又担任我的博士生副导师。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师是名师,高徒则未必。如今高、王均已年届耄耋,必将以共和国刑法学科奠基人的身份载入我国刑法学术史册。
简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婴儿,事实层面客观存在由该夫妻精卵结合(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情形——与该妻为“亲生”,与该夫为“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精卵来源及其体现的“生育意志”)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或“不应当”。本文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性质的分析,并对一起亲权纠纷在亲子关系事实“悬疑”情形下,一二审法官对父女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作截然相反推定的案件进行剖析,说明树立婚内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以“儿童利益最佳保护原则”为核心价值基础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