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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驾车碰撞致人倒地后被他车碾压死亡,因介入了第三方的碾压行为,在此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在于考查第三方行为这一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便存在着高概率的刑法因果关系,反之则介入的异常因素将切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 标签: 交通肇事案 刑法因果关系 责任 车祸 王良 危害结果
  • 简介:埃尔文·多伊奇教授是德国当代侵权法的权威学者,其关于过失理论中的内在注意义务与外在注意义务的区分在德国具有重要理论地位。多伊奇教授认为,内在注意义务本质上为一种智识—精神过程(einintellektuellemotionalerVorgang);而外在注意义务体现为能够产生直接外在后果的正当行为。认定过失应当同时考察是否违反上述两种注意义务。此外,违法性及因果关系要件与过失要件时常发生紧密牵连。多伊奇教授明确反对将过失降格为客观的义务违反,仍然坚持传统的三阶层归责理论,尤其是坚持过失中必须具有作为主观性的内在注意义务。在认定责任时,既可以在因果关系要件中考虑特别意外的事件的地位,也可以在过失要件中进行裁量。多伊奇教授上述理论对反思我国侵权法理论不无益处。

  • 标签: 内在注意义务 外在注意义务 过失 违法性 因果关系
  • 简介:一、引言根据韦尔策尔(Welzel)的意见,将犯罪划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素的做法,是'最近两到三代人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教义学进步'。[1]在当今的德国刑法学中,尽管批判的声音[2]正在增多,但独立于责任之外的不法这一犯罪论的范畴仍一如既往地享有广泛的认同:耶赛克(Jescheck)和魏根特(Weigend)将不法与责任的区分称为'犯罪论的核心'[3];许乃曼(Schunemann)则认为,该区分属于这样一类教义学知识,它们'对于处在我们时代水准的所有其他……刑法教义学来说都具

  • 标签: 中法 代人取得 刑法中
  • 简介:区分法律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规定时,应综合考量各种标准,包括论理解释优于文理解释原则、被法律等同视之行为的刑法价值相当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刑法第247条属于法律注意规定,不具有杀人故意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行为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 标签: 法律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规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 简介: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

  • 标签: 被追诉人称谓 科学性 阶段性权利 层次性
  • 简介:<正>一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民事诉讼理论 法律判断 谢佑平 中国刑事
  • 简介:司法实践中,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应着眼于整体,把握好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分则与总则之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协调统一性。运用体系解释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首先要将前者置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理解,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了市场秩序,才构成本罪;其次,要正确把握两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明确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司法适用条件;最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是反映市场秩序特征的合同,利用不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的,应以普通诈骗论处。

  • 标签: 体系解释 诈骗 法条竞合 合同
  • 简介:依法执政的提出使得"执政"作为一个全新概念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与此相应,与执政相关的同类概念还有执政权、执政党、执政者。那么,领导与执政、领导党与执政党、领导权与执政权、执政党与执政者以及党内、党外不同领域的区分等。这五对概念是研究依法执政的关键性概念,也是促进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关键性因素。领导与执政属于两种行为的区分,领导党与执政党属于两种身份的区分,领导权与执政权表现为两种权力的区分,执政者与执政党表现为两种角色的区分,党内与党外表现为两个活动领域的区分。当然,这一区分也是在相互有机统一基础之上的区分,其相互之间存在着既区分又融合的关系。

  • 标签: “革命党” “执政党” “五大区分” 依法执政
  • 简介:《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理论上对“营利与非营利”研究不足,究竟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缺乏规范认识,导致公证机构的利润分配,尤其是合作制组织方式的公证处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存在着学术研究空白。笔者以《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规定的区分为视角,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基础上,认为合作制公证处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法人。我国的合作制公证处应该与拉丁公证国家的公证保持相对一致性,坚持公证的非营利性,但允许合法经营和适当的利润分配,公证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公证章程分配。

  • 标签: 合作制公证处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简介: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引发股权继受等民事法律关系和股权变更审批等行政法律关系,它们是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事实构成所引发的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则处理。因股权变更或者侵权引发的股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和方法解决。从法律关系角度考察,对合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尽管股权变更行为未经行政实质性审批,可能使得相关股权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但后者不会因此而改变民事性质,更不会因此变成行政法律关系而适用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加以处理。

  • 标签: 中外合资企业 股权变更 法律关系性质 同一事实 行政审批
  • 简介: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GATT1994第3(4)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应适用"竞争条件标准",重点考察争议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条件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体现了WTO自由贸易的基本理念,即将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基本的手段。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以及技术法规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功能决定了《TBT协定》第2(1)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不能完全直接沿用"竞争条件标准"。因此,上诉机构确立了"合法规制区分例外标准",即如果技术法规对进口产品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源于合法的规制区分,则该技术法规就没有违反《TBT协定》第2(1)条中的"不低于待遇"要求。这一标准在法律解释层面确认WTO成员方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WTO成员方假借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 标签: 《TBT协定》第2(1)条 不低于待遇 市场失灵 技术法规 合法规制区分例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