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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并向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标签: 上海市消防条例 资质等级 灭火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 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