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据化为基础的信息网络社会具备显著的间接性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以行政裁量取代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责任的规范判断,突破了消极责任原则的约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创设了间接刑事责任。应当坚持刑法中的消极责任原则,将本罪修正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量刑情节。在预防性司法的理论进路下,应在社会风险管理的整体意义上理解犯罪风险预防,以《网络安全法》第74条为基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规制对象,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来说,在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时,适用“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能明确认定其主观责任时,充分发挥刑法规范的积极调控功能。
简介:1872年,也就是132年前,日本资生堂化妆品公司诞生,也许它就是为美丽而来的,因为资生堂化妆品的高品位,令我们真切感受到那著名的口号——“装饰人类的科学”所蕴涵的实质。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看门人角色应该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不同的服务类型使得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从司法实践中加以总结和确认,并且与网络自治和道德规范形成有机的结合,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规范建设的良性互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纳通知—删除责任模式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的规定与一般侵权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侵权模式不符合,并且也误解了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责任模式。
简介: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在有意无意地塑造自己的人格,在人的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内在的人格力量始终是推动他遵循一定的价值目标前进的内驱力。对此,领导者也毫无例外。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格理论思想,人格是由生理遗传与后天经验共同形成的个体本质较为稳定的存在状态。也就是说,作为个体的人以其先天遗传的身体素质和神经反应类型同他际遇的复杂而多变的社会关系构成矛盾的统一,从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从人格的定义看,人格包括人的生理特点及心理、文化、社会、道德品质和审美等多方面的内容,一个人的这些内容较为稳定的本质的统一就是人格。其中人格的生理特征主要来自先天的遗传,而心理、文化社会、道德品格和审美等方面的内容,则是来自于后天的社会生活和学习与实践。人格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可变性和阶级性等方面酌特征。通过以上对人格的一般了解,再回头看看“领导者的人格力量”究竟是什么?所谓领导者的人格力量是指领导者在其领导活动中以自己健康高尚的人格来形成对下属心理上一种无可抗拒的正义道德的影响力、感召力和统御力,是一种精神化的能力。
简介: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是现代人权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基础,更是现代宪政价值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其基本性和重要性决定了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优先性。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的发展为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崭新的平台,网络言论自由在中国承担着重要的民主监督功能。然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于重视救济被侵权人而忽视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造成了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潜在压制。由此折射出我国在言论自由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理念的更新、相关规则的重新设计以及司法解释等途径,来完善我国新兴媒介下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